近期,我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集刊《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25卷发表论文《法家实践中的违法者群像及其反映的秦代社会--以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为中心》。
该文提出,透过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可以发现,秦代各个阶层都存在很多违法者,举凡官吏、奴婢、工商业者、军人、新秦民等莫不如是。由于法网的无处不在,各阶层的秦人都处在动辄得咎的状态,于是整个社会处于行政压力传导型的结构中。法律对官僚阶层的苛刻使得他们很容易将这些压力转嫁到社会的其他群体,由此整个社会处于持续紧张状态,这使得秦法本身就存在诱发人违法的根本要素。一旦起义者振臂一呼,云集影从,秦二世而亡。部分学者提出的秦非亡于法家的观点忽视了秦法所导致的紧张社会关系。从中可以进一步发现,法家所主张的以“治人”为本质的“法治”观与当今以权利保障为本位的“法治”观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