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熊亚文副教授在CSSCI法学来源集刊《刑事法评论》第43卷发表论文《实质预备犯立法的法教义学审视》。
文章指出,虽与形式预备犯不同,实质预备犯因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而获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但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及其司法适用仍应遵循预备犯的刑法教义。只有在客观上明显创设了针对重大法益的不容许的危险的犯罪预备行为,才具备刑罚处罚的正当化根据,实质预备犯亦不例外。倘若基于预备犯的刑法教义并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形式预备犯的普遍处罚规定,来审视我国刑法中的实质预备犯立法,便会发现其中存在的诸多处罚正当性问题。对此,有必要通过确立实质预备犯的预备行为原则上不可罚、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作同类解释、实质预备犯的保护法益仅限重大法益等解释规则,实现对相关实质预备犯处罚范围的教义学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