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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亚太法律论坛简报第三期

时间:2016-10-31 浏览量:

10月30日上午,进行了本次论坛的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

第三单元为“竞争法专题”。学术报告的主持人为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RohimiShapiee,来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的五位专家学者分别就公平审查竞争、反垄断执法、马来西亚竞争法、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搜索引擎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报告。

王晓晔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王教授首先指出公平竞争对推动市场繁荣的重要作用,并且公平竞争审查的出现说明它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的基本经济政策。但我国目前在贯彻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与产业政策之间的矛盾。她提出,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向欧盟进行借鉴,规范财政补贴、遏制行政垄断、建立独立强大的竞争审查机关等。

郑鹏程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我国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执法实践检讨与反思”。郑教授提出,在我国目前的竞争法的案件处理中,“相关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基础却面临不被重视的境地,甚至在某些时候被视为被执法者的责任。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内容,明确其法律性质与效力、厘清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限制供给替代方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使用、统一《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叙事角度等,以增加相关市场界定的透明度。

Safinaz Mohd Hussein副教授(Malaysia)报告的题目是“Landscape of competition law in Malaysia: Five years after the introduction the Competition Act 2010”。Safinaz Mohd Hussein副教授详细介绍了马来西亚竞争法(2010),特别是其中关于禁止排除竞争的条款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紧接着,Safinaz Mohd Hussein副教授还介绍了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所做的一些判例。Safinaz Mohd Hussein副教授认为,马来西亚竞争法(2010)与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所做的判例一同促进了马来西亚竞争市场的形成。

李小明教授报告的题目是“On Modification of Anti-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ct of China under Experiences of Australia Competition Neutrality Policy”。李小明教授首先介绍了澳大利亚的竞争中立政策,特别是该政策的内涵、特殊措施与要求、投诉机制等等。接着,李小明教授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强制程序、强制机构以及违法制裁等几个方面对比分析了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与中国反行政垄断立法之间的差异。之后,李小明教授还对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与中国反行政垄断立法之间的差异进行了学理分析,并对中国反行政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王红霞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共识是如何形成的?——近十年竞价排名纠纷中搜索引擎法律责任之实证”。她针对目前搜索引擎导致的法律问题引出司法与民意之间的认识冲突,这点由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推出而有所缓解。她指出公众认知与司法裁判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但这种冲突的关键可能在于原告的起诉理由存在某种问题,所谓“‘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不是广告’已成为司法实践长期积累的共识性结论”经不起推敲。

报告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和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晓晔教授针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分别做出了精彩点评。

第五单元为“国际经济法专题”。学术报告的主持人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王晓晔教授。来自马来西亚、中国大陆、澳大利亚的五位报告人分别就公司治理责任、量化宽松政策、《巴黎气候协定》尊约机制、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倾销等问题进作了报告。

Hasani Mohd Ali教授(Malaysia)报告的题目是“Incorporating Human Rights Concerned into Business Decision—Making Proces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ASEAN”。Hasani Mohd Ali教授认为,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越来越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并试图将其融入到商业决策程序之中。同时,社会公众对人权保护的关注也在加强。许多研究都试图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保护联系起来。Hasani Mohd Ali教授详细介绍了UN Global Compact、UNGP、OECD等在人权保护方面对公司的要求。

Rohimi Shapiee 教授(Malaysia)报告的题目是“Legal Analysis of the Effects of Quantitative Easing (QE) on Developing Countries”。Rohimi Shapiee 教授回顾了美、欧、英、日等国央行所采取的量化宽松政策,分析了量化宽松政策产生的原因、意义以及所产生的影响。接着,Rohimi Shapiee 教授重点分析了量化宽松政策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其在司法正义、商业正义、社会正义等方面存在的争议。

黄素梅报告的题目是“气候变化《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建构刍议”。她指出《巴黎协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了一个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的尊约机制,该尊约机制从实际可操作的角度反映了《巴黎协定》的目的。因此,她认为维护国际环境、承担国际责任,我国也应加强对遵约机制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积极参与到《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建构中,为推动遵约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举一臂之力。

Roman Tomasic教授和Ping Xiong博士(Australia)报告的题目是“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Norms in the Governance of Chinese State Owned Enterprises Abroad”。Roman Tomasic教授和Ping Xiong博士先介绍了中国国有企业的全球化发展状况,以及其在全球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紧接着,又介绍了中国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面临的危机,特别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看法。最后,分析了中国政府在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努力。

曾艳军报告的题目是“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法律对策”。她提出环境倾销是欧美国家80年代中期针对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概念,已成为发达国家打着生态旗号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标准的手段。她认为,国际社会对环境倾销问题的关注,是在环境与贸易产生冲突,尤其是在发达国家担心发展中国家靠宽松的环境标准扩大出口等所谓的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凸现出来的。但环境倾销与WTO反倾销规则存在冲突。她最后提出我国应用这种情况的可能的对策。

报告结束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益灯、湖南大学法学院聂资鲁教授、南澳大学高级讲师Ping Xiong分别对以上报告人作了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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