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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亚太法律论坛简报第一期

时间:2016-10-31 浏览量:

秋雨濛濛,难掩学术热情;寒风微微,不改学究本色。实事求是、敢为人先,湖南大学法学院与海内外学者力争在美丽、热情的长沙为广大学界同仁与学子贡献一场学术盛宴!2016年10月29日上午,来自海内外的36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参与由湖南大学法学院(Law School of Hunan University)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法学院(Law School of University of South)共同主办的“2016亚太法律论坛”。该论坛由湖南大学法学院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法学院轮流主办,而此次会议正由湖南大学法学院轮值主办。

会议开幕式于上午8点40分在华天大酒店正式开始,开幕式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教授主持。会议一开始由湖南大学副校长陈伟教授致辞,他首先对参见论坛的各位法学专家、学者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然后介绍了湖南大学的基本情况,本论坛召开的全球化背景以及法治事业的重要意义,以及湖南大学法学院深厚的法学教育底蕴和已经取得的卓越成绩。其后,南澳大学的Roman Tomasic教授代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大法官John Mansfield致辞,John Mansfield法官表达了受邀参加该论坛的谢意,肯定了本次会议的重要意义,很遗憾不能亲自参与会议,然后Roman Tomasic教授代他介绍了自己的职业背景和学术背景(竞争法专家)、澳大利亚经济法的发展背景、澳大利亚法官的一些基本情况,并对他所提交的竞争法论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评析了澳大利亚四十年来的市场法治历程。最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翔进行致辞,他首先对本次论坛进行祝贺,然后对湖南省的基本经济情况包括对外经济联系等进行了介绍,并强调经济发展对法律事务的巨大需求以及法律交流的重要意义。最后,他称赞了亚太法律论坛对国际法律交流的平台意义,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开幕式后,第一单元为“民法、公司法专题”。学术报告主持人为Roman Tomasic教授,来自中国大陆、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的五位专家学者就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律师的义务、马来西亚的国企改革的主要规则、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女性生育自主理论等作了学术报告。

肖海军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政府董事: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重建的切入点”。肖教授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其中国家股董事如何定位在立法上是缺失的,而目前的研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认识也存在误读。他认为,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容易存在权力与责任失衡的局面。因此,他提出应该亮明政府董事的法律身份,理顺政府、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之间的内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化。

Roderick O’ Brien(Australia)教授报告的题目是“Professional Fees the Susan Lim Case”。他认为,律师作为职业存在,由法庭控制,来自英国的法治理念。他对发生在新加坡的Susan Lim案进行了介绍,该案提出对律师的职业要求,需要律师诚信、收费合理等。其后,他又对澳大利亚律师的收费标准进行了介绍,强调成熟客户对过度收费进行限制的意义,防止系统的职业腐败。

Haniff Ahamat(Malaysia)教授报告的题目是“Reform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SOES) in Malaysia and The Role of Law”。他主要对马来西亚的国企(政府关联企业)改革与相关法治状况进行了介绍。他首先指出针对国企的效力低下、缺乏竞争力,马来西亚启动改革项目,但这些改革内容目前主要停留在政策层面并没有法律化。目前,马来西亚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引入竞争中立原则,保护竞争,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提供相同保护。

蔡唱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论民法中的‘人与自然和谐’”。她针对民法典编纂中是否应该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尽管人与自然和谐有一定的法律指导意义,但这一理念却不具有成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某些形式与实质要素,因此无法成为民法基本原则。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如果要进入法律,可以通过借道公序良俗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行为等制度体现出来。

曹薇薇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生育自主理论及其实施机制研究——以英国1967堕胎法案为借鉴”。她试图为目前中国的生育制度提供一种比较法上的借鉴。她认为,尽管生育权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但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相比之下,英国则是通过私法对非政治性堕胎进行保护,并将之规定在家庭法中。这一点应该成为我国目前民法典编纂中相关问题的启示,即中国可以建立一个促进个人生育自主机制的可能和机会的法律制度。

报告结束后,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屈茂辉教授、李小明教授分别对上述五位报告人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其他与会人员也提出进一步问题,彼此进行了充分、热烈的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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