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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无近”研究生工作坊第19次例会进行文献研读与写作指导

时间:2021-11-02 浏览量:

2021年10月28日晚,“道无近”研究生工作坊第19次例会在法学院405会议室举行。本次例会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汪全军老师就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三章进行讲解;第二部分是各位同学汇报自己的论文写作内容。老师们在听取各位同学的汇报之后,就每位同学的具体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



汪全军老师针对《法学方法论》的第三章进行了解读,主要围绕如何理解实证主义法学的任务以及实证主义科学概念影响下的各流派的法理论以及方法论。结束后,李勤通老师作了相应补充。

谢慧婷同学就亲属间杀伤行为研究做了文献综述,主要针对亲属相犯所延伸出来的关于服制原则、家庭伦理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导师们指出应当对文献综述的逻辑、结构以及综述内容的分类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和明确,补充学界对于司法实践中亲属杀伤典型案例的讨论,尽早对亲属杀伤相关案例进行大数据检索。

王博昕同学就近代法律变革做了文献综述,主要针对具体制度、对外界影响以及背景与意义方面做了阐述。导师们指出应当对综述的格式进行修改,并且应提高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将综述针对的关键词范围进行限定,论证才能更加充分。

肖蓓同学以《财产继承制度在近代民法中的变迁》为题,对论文的第三、四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汇报。第三部分为近代财产继承的判例分析,通过考察司法判例,分析近代财产继承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阐述了近代财产继承变迁的原因,认为立法背景、立法理念是法律变革的根本原因,法律移植为直接原因。导师们指出需对章节标题进行修改,司法实践部分数据应更加完善,论证应更加充分。

唐明棫同学汇报《近代个人所有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影响》一文。通过分析近代法律文本中个人所有权制度的确立过程,得出近代所有权主体由家庭变成个人的趋势。发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既有自上而下的法律变革,也有社会观念对法律变革的回应。导师指出需对提纲进行修改,满足逻辑自洽与形式统一的要求。

杨行健同学就其学年论文以及参加吉林大学法学院夏令营所作研修报告进行了汇报。汪全军老师指出,论文写作过程应尽量避免过多的主观臆断,论文的观点应当有论据作为支撑。

卿水清同学写的是体系解释文献综述第一部分,即体系解释的内涵,分国内研究概况、国外研究概况以及评述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汪全军老师提出了建议,认为综述的写作是论文的分类方法也是背景,下一步的写作任务是完成综述的二、三部分,论述体系解释的功能以及体系解释的规则。

李雯同学就香港的性别影响评估做出文献综述,提出了自己在检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老师耐心地回答了问题,并且指出应当丰富文献素材,增强检索能力,寻找相关专著。

吴丽丽同学对于毕业论文的第三章进行汇报。第三章主要是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特别重大事项”的含义进行探究。首先,文义解释是解释的起点,通过文义解释方法最重要的是证明了法律语言中的“特别重大”是可以通过不同的维度进行具体化的概念。其次,体系解释要求将“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权置于和《立法法》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联系当中,同时关注《立法法》第76条条文本身及其上下文。再次,通过历史解释,可以大致回溯第76条条文的修改历程以及相对应的立法背景。最后,通过目的解释,能够更为充分地显示《立法法》第76条背后所蕴含的代议制民主精神。

黄安杰同学就近期论文写作情况进行了简要汇报。论文以高校纪律处分为主题,以高校纪律处分文本以及司法案例作为研究数据。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高校纪律处分规定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高校纪律处分规定虽较为完善,但纪律处分实践中仍出现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侵害学生陈述申辩权利等情况。分析结果表明,高校教育评价的目的性引导、纪律处分主体主观倾向以及高校与学生间的不对等主体地位是主要诱因。因此,需要从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完善以及纪律处分机制健全入手。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吸纳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纪律处分决策,并建构纪律处分后续考察机制,从而真正实现纪律处分的教育意义。

每位同学汇报完毕后,各位导师结合同学汇报的内容进行了点评。导师们对写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指导,指出部分同学的文献综述仍然存在逻辑结构混乱、脚注格式错误、文献不足等问题,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并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例会最后,各位导师就下次例会任务内容提出要求,例会圆满结束。


活动背景

“道无近”研究生工作坊是由李婧嵘、程博丽、莫桑梓、欧扬、李勤通、汪全军六位老师发起成立的研究生培养平台,旨在提高研究生的法学知识素养和学术写作能力。工作坊每两周举行一次例会,将有计划的开展经典阅读和论文写作训练。

“道无近弗行不到,事无细弗为不成,故君子日有兹兹之志,以去其䩱也。”——《岳麓书院藏秦简》之《为吏治官及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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