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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陈海嵩教授做客岳麓法学名家讲坛开讲“面对真实世界的环境法”

时间:2021-10-24 浏览量:

图文|喻娜


2021年10月15日15点,武汉大学法学院陈海嵩教授莅临湖南大学法学院岳麓法学名家讲坛,在法学院405会议室为同学们带来了主题为“面对真实世界的环境法——以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例的分析”的精彩学术讲座。讲座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唐双娥主持,法学院同学们积极参与了此次讲座。


(主讲人)


陈海嵩现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生态文明制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等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论》《解释论视角下的环境法研究》《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规范阐释》等专著多部。

首先,陈海嵩教授介绍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背景:在环境保护领域,“权利话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决定了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在实践层面,“环境维权”成为研究者解释环境纠纷的基础性框架和主流研究活动。在此基础上陈教授指出:如何对现实问题做出理论解释与制度回应,才是环境法研究更为紧迫的问题。

随后,陈海嵩教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固有认识做出了批判,并重点分析了权利话语下环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他从“对企业行为的理解、对政府行为理解、对公众行为的理解”三个层面出发,分别列举了启东排海管道事件、四川什邡事件、宁波镇海PX事件、厦门PX事件,得出对当代中国环境群体事件更为合理的解释,即它们是相关民众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以环保的名义而发出的策略性运动,组织化程度较低,不具有直接的政治诉求。因此,公众基于环境权利意识觉醒而通过群体性事件维权,更多的是权利话语的想象,不符合中国的现实。

对此,陈海嵩教授提出应对权利话语中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陈教授指出应辩证地看待传统对策,即“信息应公开、公众应参与、司法应救济”。他解释道:并不是要彻底否定其历史贡献以及合理性,而应该认识到这些对策已经无法有效应对以环境群体事件为代表的新型社会纠纷。这会导致人们理所当然地接受围绕在环境权利周围而产生的一切话语,对经验事实进行有意或无意地预设,从而造成理论研究地自我循环和实践对策地自我重复。因此,陈教授提出应该对权利话语进行“祛魅”,即要实现从道德判断到法律论证、从绝对权利到利益的衡平、从单向强制到双向互动的转变。同时,环境法律制度也必须化解对权利话语的支配,从单一的强制转向“激励/约束”的双向互动。其中重要的激励性制度体系应包括:构建合理的环保府际关系、承认并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合法环境权益、完善多中心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讲座现场)


最后陈海嵩教授总结道:权利话语固然是良善的,也能解释一部分相对简单的社会现象。在宏观的视角上,环境保护权利话语的用意在于:一方面通过赋予公民环境权对环境利益进行确认,另一方面,以权利为武器监督国家在环保领域的权利行使,两者共同达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然而在面对纷繁多变、富有高度权益冲突与风险不确定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时,权利话语的内在缺陷便充分暴露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价值多元和高度风险的现代化社会中,“为权利而斗争”并非总是有效的,“权利”并不是包括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权利时代”也有自身的时代局限性。我们应对各种形式的权利话语时刻保持反省,梳理中国法学的主体性,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解释中国实践中的问题。

讲座最后,唐双娥副教授对陈教授的讲授表示感谢,并总结概述了陈教授讲授中的重点,她提出陈海嵩教授讲授内容中反映了环境法中的几个核心问题:权利的泛化、环保法的原则、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问题、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问题,希望同学们针对陈教授抛出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与学习。

本次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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