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生成才环境,完善研究生培养竞争机制,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范围
在学制期间内在读,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业条件
1.博士研究生
申请者要求在本学科领域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学术期刊上;或在SCI、EI、SSCI、A&HCI检索源期刊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被收录。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申报者必须以湖南大学名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才具有申报资格。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综合测评分确定学生名单。计算方法见附件。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申报者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才具有申报资格。
法律硕士研究生按司法考试和课程加权成绩两项指标确定名单。通过司考者,加10分,加权成绩以教务系统的为准。
4.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中来自C9高校普通全日制毕业的学生获得硕士生国家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1.名额分配根据以下公式按四舍五不入的原则确定
各年级各专业奖学金人数=学校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指标/在校学生总人数*各年级各专业人数
2.评审原则:按综合测评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名单。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四、评选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参评材料(发表论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加权成绩由研究生办提供材料)。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在学院网站内公示初评结果。
(三)公示期间任何人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名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取消资格,空缺名额根据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依次替补。
五、其他事项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研究生可以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计算。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使用攻读当前学位学制期间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如果该生获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后,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以前评审时已经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博士研究生参评只能使用取得博士生身份后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生身份后的成果。
(四)存在以下情形者,不得参评奖学金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考试舞弊;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自动退学;延期毕业;没有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长时间不在学校及其它违反学校管理的情形。
六、附则
(一)申请材料中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取消国奖资格,收回其全部奖金及证书,并给予学生严厉的纪律处分,由导师推荐学生参选的,还将追究其导师的连带责任。
(二)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6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订
附件:研究生综合测评分数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分数=学术论文加分+课程考试加权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加分的计算方法
级别
数量
| SSCI或同等级国际学术期刊
| 湖大校定重点刊物(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非SSCI类外文期刊
| CSSCI源刊、辑刊
| CSSCI扩展版
| 中文(北大)核心期刊
|
每篇计分
| 20
| 15
| 12
| 10
| 5
| 3
|
注:1.第一作者才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计分时视学生为第一作者。
2.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者的,在原计分分值基础上,增加30%的权重。
3.所发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收录,视CSSCI源刊。
4.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才可计算分值。
5.同一篇论文只计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
6.申报者必须提交发表论文的原件,采稿通知单等不得作为计分的依据。
(二)课程考试加权分的计算办法
课程考试加权分以湖南大学研究生教务系统的数据为依据。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14】16号)和《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在第二、三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及交清当年度学费。
6. 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应在本学院排名前60%,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者第一学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应在本学院排名前80%。
本学年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评一、二等学业奖学金,只能参评三等学业奖学金;本学年有二门或二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包括创新、创业课),不能参评任何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课程成绩规格化加权平均分计算办法见附件。
7. 学术学位硕士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CSCD、CSSCI、SCI来源期刊或更高层次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受课程成绩排名限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除有课程不及格的之外)。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考试舞弊;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出国留学;自动退学;未按时缴纳学费。
(三)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1.名额分配根据以下公式按四舍五不入的原则确定
各年级各专业各等级奖学金人数=学校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奖学金指标/在校学生总人数*各年级各专业人数
2.评审原则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综合测评分确定学生名单。计算方法见附件。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由加权成绩、司考和发表论文三项得分组成。加权成绩分以教务系统的为准;通过司考的,加10分;发表论文加分按照附件(一)发表学术论文加分的20%计算。
3.附件证明材料提交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发表论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采稿通知单等不得作为计分的依据,加权成绩由研究生办提供材料。
2016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订
附件:研究生综合测评分数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分数=学术论文加分+课程考试加权分
(一)发表学术论文加分的计算方法
级别
数量
| SSCI期刊
| 湖大校定重点刊物(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 非SSCI类外文期刊
| CSSCI源刊、辑刊
| CSSCI扩展版
| 中文(北大)核心期刊
|
每篇计分
| 20
| 15
| 12
| 10
| 5
| 3
|
注:1.第一作者才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计分时视学生为第一作者;
2.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者的,在原计分分值基础上,增加30%的权重。
3.所发学术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收录,视CSSCI源刊。
4.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才可计算分值。
5.同一篇论文只计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
(二)课程考试加权分的计算办法
课程考试加权分以湖南大学研究生教务系统的数据为依据。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体系实施办法》(研字[2014]7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字[2014]16号)和《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为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标准及名额
每位研究生都可获得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具体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元/人·年。各等级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下达。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人事档案在学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但政保学生除外。
三、评审条件
1. 985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推免生原则上为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非985类的推免生不低于二等奖学金。
2. 各专业各等级奖学金名额,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按比例确定名额。
3.第2项之外的其他研究生的奖学金等级,以专业为单位,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为依据,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若分数相同,外语成绩高者优先。
4.调剂类的学生(包括院内各类别之间的调剂及校外至我校的调剂)奖学金等级为“三”,但985学校调剂至我院的除外。
5.入学前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以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5分;加分计入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中进行总分排序。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在原分值基础上计算15%的分值。
五、评审程序
1.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名单。
2.在学院网站公示奖学金名单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业奖学金名单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由其汇总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定。
4.学校评审小组待评审完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学业奖学金名单。
六、管理与监督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裁定。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七、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学年、第三学年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见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办法。
2016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