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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受聘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并开讲“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

时间:2019-12-17 浏览量:

2019年12月16日晚,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聘任仪式暨学术报告会在法学院521报告厅隆重召开,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被聘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湛中乐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专家,曾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重要法律的草拟和论证工作,并出版著作、教材数十部,发表论文近百篇,所著《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一书曾获第七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罗英主持聘任仪式,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易骆之为湛中乐教授颁发聘书并为其佩戴校徽。湛中乐教授在致辞中感谢湖南大学的信任和邀请,并表示作为一名湖南人心中拥有着对于湖南大学的情结,希望能够为家乡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聘任仪式结束后,湛中乐教授第一次以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的身份就“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进行学术报告。

湛中乐教授首先就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与公民生育自由的冲突展开讲解,表明在实行对公民生育自由进行强力干预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使得我国出现了人口劳动力不足、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人口结构不合理性等人口发展上的问题,并以三个案例“广东公安民警超声辞退事件”、“原华南理工副教授蔡智奇超生开除案”、“陕西安康孕妇强制引产事件”来引发同学们对于生育自由及限制的思考。湛教授指出国内对于生育权的现有研究大多数是围绕民法具体展开的,公法学者的失语使得生育权的讨论无法上升到政府与公民的角度。我国宪法上缺乏对生育权的明确规定,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章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仅仅具有法律层面保护的意义,应将其上升为宪法层次的保护。随后,湛教授从个人权利、社会层面以及国际法三个角度出发论述对生育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性。



紧接着,湛教授简要地介绍了我国人口与生育制度的历史变迁,并且引导大家就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度核心——社会抚养费制度(俗称的“超生罚款”)所导致的一系列恶性事件进行深刻反思。湛教授向我们介绍他围绕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努力,以及公民生育权的法律救济。湛教授表达了他对我国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展望,认为人口控制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宣传教育、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帮扶脱贫、利益导向机制等诱导性机制,并结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导向社会抚养费的零征收,直至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

最后,湖大法学院曹薇薇教授作为与谈人提出自己的三点看法引发大家的思考。第一,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的权利构成是什么?第二,假如生育权是一种权利,如何来解读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90后、00后开始选择不生,生育权是否包括不生的权利?第三,如何从性别的视角来理解生育?与谈后,现场同学进行提问互动,分别就社会抚养费制度以及女权主义与生育权的关系与湛教授进行交流。



讲座结束后,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罗英再次欢迎湛教授的到来并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湛教授也表示鼓励大家加入生育权的研究。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聘任仪式和讲座圆满落幕。



作者/周 蒙

摄影/马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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