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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裁判文书数据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应用暨第六届数理-计量法学论坛召开

时间:2019-12-16 浏览量:


2019年12月14日,基于裁判文书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暨第六届数理-计量法学论坛在湖南大学法学院盛大召开。本次论坛由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湖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等科研院所的法学实证研究专家汇聚一堂,就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学习。会议开幕式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屈茂辉教授主持。湖南大学社科处副处长李恩军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尹小立先生、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拥先生在开幕式上发表致辞。


(刘拥老师致辞)


尹小立老师致辞)


(白建军老师发言)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分为4个专题,共有18篇论文在论坛上进行了报告和交流。会议的第一个专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以《有什么方法,就有什么视界——以商业银行刑事风险研究为例》为题向与会成员作主旨报告。首先,白教授旗帜鲜明地指出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实证研究离不开规范研究,但是规范研究可以没有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建立在规范研究基础之上的经验研究,是法学研究方法中不可替代的一种存在方式。纯粹的规范研究和思辨结论往往只能回答应然层面的问题,而实然层面的问题则需要实证研究来解决。其次,白教授认为做实证研究的学者应当有一种使命感,一要发现法学知识之间的相互印证,二要做一些“留得住”的成果作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的客观记录。三要发现“黑天鹅”,几乎所有的理论,都是尚未被证否的假设,那些人们以为是正确的理论,往往不是人们所预想的那样。四要发现理论的边界和局限。五要发现适合实证研究的问题。六要发现实证研究的工具理性和程序理性。七要发现事实和理论之间的联系,这也是法学实证研究最难的部分。最后,白教授指出目前做实证研究的学者主要依托于裁判文书网,并以法院的案由作为建立样本库的基本根据,这种方法确实简单且能够反映现实法律世界中的一些现象,但应当认识到,案由体系实际上是已经根据现有制度、主观判断等因素加工过之后筛选出来的一个分类体系,而事实原本的状态也许不是这样的,白教授向与会成员分享了自己突破案由体系建立样本库的具体尝试。

第二个专题是“基于裁判文书实证研究理论与方法”。本专题主要围绕着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与问题、运用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的优势与劣势以及裁判文书中数据的提取与运用等问题展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小梅副研究员在《裁判文书公开相关问题研究》的报告中指出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以上网为原则,以不上网为例外,但实践中很多裁判文书是没有上网的。为了落实裁判文书的公开应明确不上网的例外的情形和范围,做反向公开,即公开未上网文书的数量、案号、未公开理由等信息。公众可以不看裁判文书的内容,但对未上网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应知情。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教授在《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一文中通过对已有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进行抽样分析发现,裁判文书对于法学实证研究的作用与贡献不容忽视,但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数量近年来有所下降。以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来源从事法学实证研究,具有数据获取便捷性更强、研究方案及其执行的容错率更高、数据客观性更强等优势,但也存在更易面临数据完整性问题、数据提取效率相对低下以及数据提取过程更容易引发研究结果可靠性问题等劣势。研究人员自身也应当在研究过程中通过推动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规范研究过程、完善研究方法等方式寻求关于裁判文书适用缺陷的克服之道。


(屈茂辉老师与易有禄老师)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易有禄教授以《司法大数据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为题作了报告,他建议司法大数据的法学研究中,要进一步地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尤其是在数据获取方面,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样本少等问题。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胡荣才副教授报告了《实证研究中比较因素影响程度的几个方法》,详细介绍了三种不同具体情况下应使用的计量方法:一是控制某些因素的情况下,其它因素对被解释变量的联合影响是否显著;二是两个同类型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比较;三是不同类型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比较。

广州商学院的张诗芳助理教授报告了《对“实证法学研究”的几点思考》,她在报告中谈了对两篇法学实证研究论文的看法,充分认可了实证方法在论文写作中的思路性指引作用,并提出不仅要对网上的大数据、裁判文书进行研究,也可以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数据进行收集,例如通过统计一个法院法官的年龄层次、性别、学历、年度工作量等信息,发现新的问题。在本专题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暨南大学文姬教授、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李晋娴助理教授积极向报告人提出问题,参与讨论。


曾赟教授发言)


第三个专题是“基于裁判文书法学实证研究的具体展开(一)”,广州大学法学院曾赟教授报告了《中国刑事司法公信力指数模型的创建与运算》,首先从刑事司法公信力评估建立于一个理论构想出发,构建了法律专家和普通公众评估指数模型,经过假设检验得出只有五项二次指标可以评估刑事司法公信力;其次通过法律专家和普通公众的模型重构与权重计算,进行司法公信力指数运算;最后得出刑事司法公信力综合指数和六项二级综合指数是对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基本状况的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而且明显高于世界正义工程、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给予中国的刑事法治得分,低于国内研究得出的刑事法治得分的论断。紧接着,曾赟教授在《基于裁判文书的司法统计与评估软件系统开发过程》一文中介绍了数据库开发与裁判文书编码,着重提出编码时要穷尽所有情形而且要确保所取字段正确;其次谈及整体数据表如何建设开发,他认为数据表必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统计,并要求所取得数据要准确,统计条目要具有实用性与多样性;最后由杭州讯为科技有限公司夏钟工程师论述了数据来源、数据处理的方式方法以及司法统计与评估的过程。


张德淼教授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德淼教授报告了《网络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从网络社会与网络社会治理的模式、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和方式以及具体构建网络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三个角度探讨了如何构建一套网络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的指标体系。


朱春华老师发言)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朱春华副教授在《行政诉讼二审审判状况研究--基于对8家法院3980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一文中通过对我国8家法院3980份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样本的统计分析,指出有超过半数以上的案件有第三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极强的衔接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仍拥有明显的胜诉优势等情况;并通过多变量分析探讨了案件如经复议和有第三人时,与有利被告裁判率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比例之间的关联性。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王俊助理教授在《中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基于知识产权案例的实证研究》一文中首先从法与发展、中国的判例法的角度介绍了研究动机,指出了中国的法制发展状况,分析了指导性案例对中国司法实践的作用。其次解释了为什么使用知识产权案例来评价中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运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了原被告所在地与原告胜诉率的关系,进而探讨了一审、二审与司法地方保护的联系。最后得出相对于外地法院发起诉讼,原告一审在本地起诉的胜诉率会显著提升;而二审可能会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产生纠偏的作用;对特殊主体比如国企存在偏向性保护的结论。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中博士报告了《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司法前见研究》,从研究背景、研究假设、检验逻辑、研究方案、假设检验到研究启示,经过一系列精密的研究逻辑,提出了司法前见中存在不合理成分以及对于不合理前见的法律调整的意见,并对前面的报告积极地提出自己的问题和见解。


第四个专题是“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的具体展开(二)”,暨南大学法学院文姬教授报告了《罚金刑中被告人经济水平表征指标实证研究》,对个人犯罪、单位犯罪中各个罪名罚金刑进行了线性分析;发现在个人犯罪中,行贿罪中行为人职位等级,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赔偿金额等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行为人的经济水平;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最佳经济水平表征指标是单位年收入,但有时也可以用地区人均GDP表示;而责任人罚金刑中的经济水平表征指标是地区人均GDP或者责任人职务等级。


熊谋林老师发言)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谋林副教授报告了《强奸罪的量刑均衡》,通过8个省的1252份裁判样本,研究利用多种统计模型交替比较后发现,缓刑和刑期长短在各省间量刑较为均衡;并指出统一的司法体系和共同的法律,以及细致的量刑指导意见,说明强奸罪没有量刑失衡具有合理性;最后并提出最高法院可继续明确缓刑的裁判规范及部分情节的判定标准,刑法或司法解释还可考虑将“持有凶器强奸”规定为从重或加重量刑情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阳李博士报告了《户籍、文化程度与量刑》,通过实证分析,来分析被告人的性别、籍贯、年龄、学历等社会结构的差异对量刑的影响;研究发现,被告人性别因素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法官对女性犯罪人量刑较宽宥,但对男性则较严厉,但不显著;被告人年龄似乎不是影响裁判的重要因素;而对于户籍因素,研究发现,本地人的量刑明显比外地人更短;学历也对量刑有所影响;而是否累犯、坦白、认罪等情节对量刑影响相关度较弱。

四川大学法学院詹小平博士后报告了《开庭还是不开庭?--基于受贿案件的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通过受贿案件刑期改判情况来分析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改判规律,对比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刑期改判情况,讨论了开庭审理的必要性;从刑期改判的视角认为开庭审理的效果是可以度量的,运用统计学列联表、均值比较、方差分析等方法,结合改判理由得出刑事二审改判案件应该全部开庭审理的结论。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周明法官,报吿《“热”与“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图景--基于72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指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作为本罪行为方式的独立性与其作为关联犯罪帮助行为的从属性之间存在定罪逻辑的冲突。并认为为了激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司法竞合应当区分单方帮助行为与通谋帮助行为,分别成立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帮助犯,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并可以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本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

同济大学法学院刘星博士报告了《中国“裁判文书”研究演进与前沿--基于CiteSpace的量化分析》,首先该研究采用了较为新颖的知识图谱法、citespace与Ucinet研究方法,并通过手工降噪去杂的方法得到分析样本;其次分析中国“裁判文书”发文、被引情况分析图,做出高频词社会网络结构图、关键词聚类数据表和关键词共线图;最后对关键词做burst、timezone分析,得出当下前沿问题,实证研究数量不多但质量较高的结论,并提出加深裁判文书研究、探索多样研究方法、合作研究的倡议。在评议环节中,张诗芳助理教授、李阳博士、文姬教授、朱春华副教授等数十位报告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令在场师生受益匪浅。

本届论坛的闭幕式由中南大学匡凯博士主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王飞跃教授结合自己的感受谈到湖南大学的“美”、计量法学论坛办的“好”、计量法学入行“难”这三点真切体会;并从方法论的科学性、结论的可靠性、成果的应用性三个角度评析了会议的相关研究成果,呼吁有志于从事法学实证研究的学者们深入探讨研究。



最后,会议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致闭幕词,首先屈茂辉教授对王飞跃教授的会议总结给予了肯定,并对本届论坛中与会学者所凝聚的普遍共识做了总结概括。第一,法学规范研究方法始终应是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是紧密结合的,不能惟现象而现象,要探讨现象背后的机制和原因,因此实证研究离不开规范研究。第二,裁判文书的数据研究既有优势,又有其局限性,应该从制度本身的正义性、有效性来研究。第三,随着研究的深入,“实证研究”一词的含义也向纵深发展,它是基于一定数量、样本的定量分析,而不是单纯的个案分析。第四,法学实证研究任重而道远,研究者们应有意识地搭建共同交流、学习、研究的平台,加强合作与互动,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创造更多的法学实证研究成果,并促进成果的转化。

数理-计量法学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界同仁和实务部门工作者。法学实证研究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理念,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从事法学实证研究,体现了当代学者对法律科学的追求和热爱。本次论坛的召开,将进一步推动基于裁判文书数据的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为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多样化,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贡献法律人的智慧。



(法学院:廖子轩、李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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