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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田文昌与法学大咖王进喜对谈“律师协会与职业伦理建设”

时间:2019-12-07 浏览量:



2019年12月7日上午,题为“律师协会与职业伦理建设”的学术讲座在湖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顺利举办。主讲人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进喜老师,我院郭哲副教授参与会谈。讲座由学院高中教授主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方臣等实务界人士和法学院师生聆听了讲座。




田文昌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现为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院长和刑事法律学院名誉院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客座教授;曾获评北京市首届十佳律师,“CCTV201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2013年《亚洲法律评论》年度中国十佳诉讼律师,香港卫视2015全球华人影响力盛典“最具影响力华人大律师”,美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终身荣誉会员”。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实话实说”“三百六十行”“面对面”“人物”等栏目先后对田文昌进行了多次专访报道。



王进喜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会理事。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负责人。

王进喜教授首先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出发,阐明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对象、责任等,对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和基础性进行论证;其次,王教授从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制定的二元化和律师惩戒的二元化等方面提出我国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与执行的二元化;随后,王教授基于律师执业实践,提出目前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困境:一是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行为规则作为规制手段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律师协会规范的立改废处于无序阶段;三是律师协会现有规范的科学性、有效性有待加强;四是律师协会规则的非必要多元化,如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冲突的认定和处理规则不一致,既有悖于行为尺度的统一性,同时又浪费了立法资源;最后,针对上述问题,王教授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一是正确认识律协的性质,律师协会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法人不同,我国律师协会具有公法人的性质,属于自治行政;二是进一步加强律协建设,提高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能力;三是对律师协会进行结构性改革,深化律师协会的改革和治理手段的改革。

随后,田文昌律师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田律师谈到,早在中国古代的儒家、道家、法学以及西方的著名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曾对伦理学有过探讨,伦理学研究范围可分为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和法律伦理学,而法律伦理学又具体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伦理各个方面。相比西方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历史十分短暂。田律师通过中国古代春秋时期最早出现类似“辩护人”的概念以及引用古罗马皇帝的话语,指出中西方两种文化哲学下对律师的认可完全不同,中国律师的地位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接着,田律师谈到中国近现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并重点强调目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律师的职责、地位问题,其中具体谈到了“律师的保密义务”。田律师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是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其具体表现为律师不能揭发当事人的隐私以及当事人不能通过检举、揭发律师来获得减轻处罚。田教授还列举了许多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以说明个案正义与整个律师制度(即整体正义)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其中律师职业伦理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后,田教授指出,在国际上,各国对律师、医生、神父这三种职业的群体具有免作证权达成了共识,但在我国,律师的保密义务仍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中如何理解“律师的独立性”以及关于证据的三性问题中,“合法性”是否包括辩方证据以及律师的非法取证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否应由被告人承担等问题仍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紧接着,郭哲副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点评。郭哲副教授首先对两位主讲人丰富的实务经验以及高尚的职业伦理操守表示肯定,指出律师职业伦理与公众伦理的区别,法律职业伦理的构建重在法律人对法律的崇尚,并鼓励大家今后为构建整个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而共同努力。互动环节,在场师生就对停止执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律师违法执业的行为如何处置等问题进行提问,主讲人耐心给予解答。讲座最后,主持人高中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并针对律师协会在行业自律等问题上提出自己的疑惑。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作者 尹艳群

摄影 马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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