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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讲座|法学院全体研究生在线观看梁慧星教授法律讲座
日期:2021-10-11 作者: 点击数:

2021年10月10日下午,湖南大学法学院全体研究生分别在北校区二教405教室、南校区法学院521教室,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同步观看了梁慧星教授在长沙仲裁委员会进行的法律讲座,讲座主题为《关于民事裁判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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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校区分会场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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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校区分会场现场图片



首先,梁慧星教授提出民事裁判中的第一大问题:虚假合同。他分析了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之下,通过虚假合同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对虚假合同发生争议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都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虚伪表示、规避行为。


紧接着梁老师引出了一组概念:法庭审查权和法庭裁判权。梁老师简要介绍了其概念并重点分析了这一对概念之间的区别。首先,审查范围不同。不是当事人的请求也可审查,即使当事人对于合同关系没有争议,法庭也要依职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对象是基础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主要集中在违约之诉、合同案件中。其次,审查依据不同。和诉讼请求的权利来源不一致,审查权来源于依法,其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总则编第146、153、154条,而不是来源于当事人的主张。


之后,梁老师引用了“最高院2018年民再318号裁定”加以说明实施法庭审查权的意义。之后,梁老师引用了“最高院2018年民再318号裁定”加以说明实施法庭审查权的意义。他简要介绍了该裁定所涉及的主要案件事实,并梳理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并最终得出结论,即买卖掩盖的企业融资,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实质是融资。因此需要将实际用资人和参与交易方均拉入诉讼,查明各方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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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随后,梁慧星教授提出民事裁判第二大问题是:审查合同的内容。主要讲述了“轻微违约”解除合同和“背靠背”条款两个内容。


首先,在谈到“轻微违约”解除合同时。梁老师介绍了何为轻微违约、以及其如何与根本违约进行界定。梁老师还指出,由于合同条款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会泛化作为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违约行为,将所有违约行为不加区分同质化,若简单依此履行,必将造成解除合同过于随意,增加了合同被解除的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稳定。因此,法院在对于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做出裁定时,应当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从合理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慎重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其次,梁老师特别提到是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广泛存在的“背靠背”条款。梁老师从现实情况出发指出,背靠背条款成为总包方常用的规避风险的手段,虽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分包方的收款风险;同时,也直接关系着分包方背后实际施工的广大农民工劳动者的利益;且可能滋长背离诚信和恶意欠款的事件发生。另外,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有赖于所依附的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因此法院在审查背靠背条款引发的工程付款纠纷中,应秉持契约自由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通过本次讲座的学习,开阔了同学们的视野,加深了同学们对于民事裁判中诸多问题的理解。

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

承办:法学院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