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国际妇女节以“投资于妇女:加速进步”为主题,以庆祝全球在性别平等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努力。
在庆祝节日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究竟有哪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与举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回应了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热点问题,涉及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此次修订的重点条款吧。
PART.01
人身安全保护令扩大适用范围
近年来,发生了数起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有些妇女在分手、离婚后仍然被持续纠缠、骚扰,对其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均造成影响。此种情形中,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能够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权行为,也能对不法侵害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益的保护。
01案例速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常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后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PART.02
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但现实中,有众多用人单位没有落实该基本国策,因性别因素便区别对待求职者。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招聘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求职者,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或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01案例速览
2014年6月,因感觉在应聘中受到性别歧视,杭州女大学生黄蓉(化名)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被侵犯为由,将招聘企业“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杭州新东方”)告上法庭,要求这所隶属于新东方烹饪教育机构的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杭州新东方在招聘中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侵犯了黄蓉平等就业的权利,判决该校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蓉要求招聘单位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这是全国第一例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
02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PART.03
不能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性工作待遇
生育子女是妇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妇女生育会影响其正常工作、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便降低生育女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使得妇女在就业时面临着众多阻碍。对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大了对生育妇女劳动权利的保护,详细规定生育期间女职工的权益,为妇女平衡工作与生育提供有力支持。
01
案例速览
2018年,王某入职文科公司,担任产品部经理,月工资标准18000元。2021年3月,其体检报告显示怀孕。公司于2021年4月向其发出调岗通知书,告知王某调岗并且工资标准相应降低为每月15000元。王某以邮件形式回复称其不同意调岗降薪,但公司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支付了工资。王某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9000元。后来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未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以王某为孕期女职工为由调岗降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差额9000元。
02
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PART.04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一大难点。《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女方有权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妇女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对方财产状况,使未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女性也能够有力维护其财产权益。
01
案例速览
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结婚,结婚8年有余,婚后财产涉及拆迁安置房屋等不动产、车辆以及数十个银行账号、基金、股票、保险等财产,后因感情破裂,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对方部分财产具体情况互相不掌握,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通州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承诺书》,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重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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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PART.05
医院实施生育手术需经妇女本人同意
在实践中,通常会将妇女的丈夫或其他亲属作为手术风险告知的知情同意人,如果其不同意,妇女往往无法进行无痛分娩等手术。本次修订提到当妇女本人意识不清,处于昏迷等特殊状态时,需告知其他亲属手术风险,但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清醒状态,应尊重本人的手术意愿。
01
案例速览
2007年,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就诊。医生们诊断,李丽云感染了重症肺炎,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否则产妇和胎儿都会有危险。由于李丽云已经陷入了昏迷,肖志军成了当时唯一有权签字的人,可他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后李丽云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抢救无效,与腹中孩子双双身亡。
后来,李丽云的父母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告上法院,索赔121万,但由于找不到肖志军的下落,医院成了唯一的被告。
最终,法院裁定医院在此次事件中不构成侵权。尽管如此,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依然愿意给予10万元精神损失费,也就是业内常说的“无过错人道主义赔偿”。
02
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PART.06
完善性骚扰维权概念及保障途径
本次新法修改紧跟时代要求,采纳多方意见,明确与细化了性骚扰的概念、类型和维权途径,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防范、制止性骚扰的职责,对单位、机构和学校预防与处理性骚扰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以便进一步维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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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览
郑某入职某公司后,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郑某的下属女员工任某与郑某的上级邓某不睦,郑某因此与任某进行交流。任某告知郑某,邓某曾向其发送涉及性骚扰的言语,并向郑某出示了相关聊天记录。但郑某不愿处理任某与邓某的纠纷,后于2018年11月,以“任某不合群”为由向公司建议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公司出具《单方解除函》,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遭受间接性骚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并在内部调查中作出虚假陈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7月,郑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随后,郑某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单方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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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PART.07
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家庭辅导义务
婚前体检作为保障夫妻双方身体健康、避免后续各类问题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利于男女双方在彼此互相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本次修改也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家庭辅导义务,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相关服务,以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友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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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PART.08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酒店是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之一,如果及时发现,很大程度可以预防与制止猥亵、泄露隐私等事件的发生,但是在现实中,住宿经营者有可能会在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左右为难,为防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频发,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其安全保障和及时报告义务,以有效维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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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鲁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曾说“我认为,男人和女人会并肩合作把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就像我不认为男性是更优秀的性别,我也不认为女性是。我们需要充分发挥所有人的潜力,并且消除许多针对某些群体的障碍”。而以法治的力量守护“她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进步的核心环节,“三八”妇女劳动节,保护“她权益”,从关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