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共452条法条,56681个字,从头到尾写的就是四个字——公平正义。”近日,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该影片由发生在检察官韩明身上的三个故事串联而成,其中“正当防卫”作为关键词贯穿剧情始终。“第二十条”指什么?我们又该如何理解影片中讲述的“正当防卫”呢?
01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电影《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此条文一共作了三款规定,第一款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特殊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①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2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①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③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④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影片中,检察官吕玲玲始终在跟一把刀“较劲”,为此不惜惹怒领导,最后也正是这把刀证实了王永强伤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使自己及家人免受伤害,而非事后泄愤。
⑤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危害程度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影片中,王永强砍伤刘文经二十多刀,其中致命伤仅有两处,是否属于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便成为了检察官讨论的关键问题。
03不得不提“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下办理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使刑法第二十条保障人民权益的功能得以彰显。在社会中引发巨大反响的“昆山反杀案”就是其中之一。
2018年8月27日,刘海龙驾驶车辆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局调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昆山反杀案”作为我国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一大突破,既成为了法学界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条款所必须了解的标志性案例,也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念,成为人民群众看见的“法治公开课”。
04“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沉睡条款”被唤醒
在影片中,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骚扰欺负,挺身而出,但被围殴,其反击而致人颅骨骨折,这也导致其最后涉嫌故意伤害。这种结果也使得我们不禁反思,如果我们当时就在那辆车上,怎么做才正确呢?事实上,长期以来,司法办案人员对于正当防卫的各项适用条件的判断都极为严苛,显得过于理性而不近人情。这也导致正当防卫这一条款一度陷入“沉睡”的境地。
“第二十条”沉睡,难以在生活中发生作用,必然如最高检公号发表的关于《第二十条》的影评中所说,将导致“是非观念被混淆,正义感发生动摇”。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于“不法侵害”的范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区分以及防卫过当的适用标准等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阐述和界定。既是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充分回应,也是唤醒正当防卫这一“沉睡条款”的重要里程碑。
05面对不法侵害——关键时刻如何保护自己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电影《第二十条》以故事化的手法将正当防卫条款搬上大银幕,让更多人了解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作为普通人,在现实中遇到可能的不法侵害时要如何自我保护呢?
例如,当面对歹徒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我们应当尽量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激怒歹徒进一步实施侵害。如果有可能,尽量选择逃离现场,及时报警寻求帮助,避免与歹徒直接对抗。如果难以逃离现场,此时应使用合法手段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身的安全,但也要尽量控制力度和程度,以追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制止对方不法侵害为目的,避免过度反击。
希望《第二十条》引发的热潮,能带来更多如吕玲玲、转变观念后的韩明这样的法律人,也希望未来有更多既符合常理又符合公众朴素正义观念的判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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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整理综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日报,法治上海,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