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学评论》2023年第1期“学术动态”栏目
【作者】解非,湖南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八届数量法学论坛在长沙举行,来自全国20余所高校、研究机构的近200名与会学者们围绕“中国现代化建设与法学研究的数智转型”这一主题进行了研讨。与会专家从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司法大数据研究的反思与总结等角度,围绕司法制度实证研究、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民事裁判预测研究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一致认为法官集体经验理论、中国执行难改革实证研究、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等理论、方法的创新性与广泛应用性,达成了建构特色数据库、创新运用模型、充分利用机器学习等共识。
【关键词】刑事;司法制度;民事规则预测;数量分析;司法大数据
一、会议概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与重大原则。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法治领域现代科技应用,开辟法治建设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法治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等领域已居世界前列水平。以数量分析为特征的法学实证研究作为法律信息数字化的重要媒介,能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丰富的数字化动能,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中的科技融合。同时,数量法学作为法律和统计、信息技术的交叉学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学体系中,是一个具有优势和代表性的新兴交叉学科。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一方面,要通过实践应用进一步彰显数量法学研究的地位与价值,另一方面,也要顺应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不断革新与优化数量法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因此,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在湖南大学法学院、《湖湘法学评论》编辑部的协同下,在湖南大学重点前沿交叉学术研究基金的支持下,于2022年12月10日在长沙通过线上会议形式召开了第八届数量法学论坛。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澳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大学、广州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美国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等20余所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生通过云端方式参与了此次会议。会议以中国现代化建设与法学研究的数智转型为主题,以刑法实证研究、司法制度实证研究、民事裁判预测研究三类实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以及青年学者研究成果展示为主要议题,形成会议的四个单元,通过主题报告、与谈和自由讨论的形式,就每个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达成了众多共识,气氛热烈,收获颇丰。
二、刑法实证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刑法实证研究是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领域,刑法实证研究的理论假定是找寻法官在刑事司法中的普遍做法,发现法官的集体经验,并从中总结集体理性。对法官集体经验的科学总结,可以反映司法案件中的实际法律问题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实然联系,反馈司法人员的认知和行为并进行分析。然而,法官的集体经验是否必然合理,集体经验是否充分体现了实践理性,值得法学实证研究者进行反思。对此,此次会议以刑法实证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为议题,围绕法官集体经验的数量分析展开探讨。
针对集体经验的合理性,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认为,集体经验并不等同于集体理性,其中还含有集体非理性。在“反思刑事司法大样本研究”的主题报告中他指出,在刑事司法的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中,集体经验可以分为四类,即定罪环节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以及量刑环节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这四类组合基本涵盖所有的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白建军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不论是在定罪环节还是量刑环节,都存有理性和非理性的情况。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划比较模糊的情形下,法律使用者的集体理性体现在对定罪量刑持审慎保守的态度,是法的安定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价值的积极彰显。而在立法日趋完备的条件下,法秩序总体中某些局部的法律适用者的集体非理性则体现为容易在一定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地方性、部门性、结构性集体武断。集体理性有助于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有必要将这种审慎的反应方式视为实践理性加以肯定。集体非理性的甄别和发现,有助于宏观法律工作的导向指引,以提升法治整体结构的稳定性和社会治理的资产质量。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参与者基于自我的立场、利益、局限、偏好,能动地修改和重述了能够影响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实,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法律规则的每一次适用,都是规则适用者将一定的价值、预判、立场、偏好和局限等主体性因素,对象化到一定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机会。基于法律实践集体经验的研究,除了需要满足统计方法对实践数据的形式要求以外,还需要进一步开展法教义学的分析,看其是否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要求相吻合,将集体理性从大量的集体经验中与集体非理性进行区分。虽然,在当前时代,司法实证研究面临司法数据萎缩的危机,然而,这种按照一定的检验逻辑,以应然理论为假设、以实然为检验标准的探索过程及其结果的法学实证研究方法,还是有其必然的历史使命,发现大量实践背后的事实、关系以及规律,对司法实践进行描述性、理性的批判。
司法大样本研究是介于抽样调查、大数据研究的一个中间状态,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挖掘的新“富矿”。针对司法大样本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铭教授指出,大数据研究的数据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以及基于公共安全的考量,很多数据不予公布,使所谓的大数据研究本质上是大样本研究,大数据研究受数据来源和质量的限制和影响。抽样调查作为小样本研究局限性随着研究进程的推进不断体现,无法回避小样本研究只能体现出实践中某一层面的特征这一问题,司法大样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小样本研究和大数据研究的缺陷和弊端。在司法数智转型的背景下,胡铭教授提出司法人工智慧的两个时代问题。第一,在司法人工智能实现背后,是大量人力资源投入的结果,其中涉及的自然语言的标注、编码等环节需要大量人员的参与。第二,虽然基于司法实证研究的司法人工智能程序提升了人民法院工作效率,然而却抹杀了裁判应有的地区差异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理应体现出的理性,对此需要持有审慎的态度进行应用。
美国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焰教授提出:刑事司法大样本研究与美国刑事司法学中的“焦点关注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都关注了法官群体在定罪量刑环节中所关注的要素。司法实证研究本身是科学研究,需要充足且有效的数据,以及合理的分析方法,才能体现出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各种特征。司法数据源头的萎缩将直接影响法学实证研究的进程,司法实证研究中的数据主要有两个来源,即司法机关公开的实践数据,以及科研人员有针对性的调研数据。她提出司法机关应当公开实践数据,学者应当共享调研数据,共同成立司法数据共享中心,分享给学者以开展研究的建议。除数据外,数据的分析方法也是司法实证研究的基石,只有应用合理的分析方法,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同时,张焰教授指出不论何种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例如多层结构模型、地理空间分析和统计相结合模型、社交网络分析均是以统计学作为核心基础,分析方法的选择需要满足统计学本身对数据和方法的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文姬教授认为:实证研究不仅可以对集体理性和非理性等问题进行探索,对于刑事法存有的理论争议也可以运用实证的方式加以论证。文姬教授同时指出,智能裁判系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司法裁判的合理差异,但其裁判多样性应是由法官在个案中突破智能审判系统的一致性所体现出的,系统本身不具有体现裁判多样性的能力。针对司法数据萎缩的现状,文姬教授认为,当前数据萎缩的核心原因在于政府决策科学性需求的缺失,实证研究的学者应有对政府决策进行科学批判的集体思想和共识。
不论是法官集体经验中所体现出的理性亦或非理性,都是由法官裁判行为留痕所产生的司法实践数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胡昌明副研究员认为:虽然法官集体经验不一定正确,不一定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但一定是真实的法官行为。司法大样本研究所体现的是司法的实然,而非应然。实证研究方法有自身的局限性和边界,无法从司法数据本身对法官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推导出应然的法官行为。同时,将依据集体经验所提炼出的裁判规则直接适用到个案裁判中也会在实践中产生多种问题,例如人工智能裁判歧视。在刑法实证研究理论和方法层面,胡昌明副研究员强调,实证研究的问题和结论均离不开对刑事司法学的理论分析,没有良好的理论分析基础的研究,会导致司法数据的滥用,也无法得出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
反思刑事司法大样本研究,不仅对刑事法研究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对所有的法学实证研究均有启示意义。该研究中对法官集体经验中集体理性和集体非理性的甄别过程,是法学理论和司法数据融合的起点,也是连接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和数量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桥梁。对大样本研究的反思,一方面对数量法学实证研究有重要的启示,有助于数量法学实证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另一方面,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尤其是在司法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三、司法制度实证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司法改革成效评估、司法实践实证研究等为代表的司法制度实证研究是数量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改革的科学评价是对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薄弱环节、经验成绩的直观体现,同时,建立健全科学的司法改革评估机制,可以及时、精准的反馈司法改革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推进司法改革步伐。然而,究竟何种分析方法更适合法学实证研究,如何突破数据的局限性对司法制度进行更好的研究和评估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据此,本届数量法学论坛特设专题,围绕司法制度实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这一议题进行研讨。
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以对“执行难”的司法改革评价为角度,探讨了中国式司法实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该研究以执行案件司法改革为背景,与西部某一线城市某基层法院合作,将该法院的执行案件情况作为实证分析对象,同时通过法官访谈、实地调研等方法对执行困境的特征和原因进行剖析,以及对司法改革成果进行评价。左卫民教授在研究中指出,我国民事执行模式是一种以国家整体为支撑、执行体系信息化、执行惩戒强制化、执行目标现实化的成功的中国民事执行模式正在路上,我国民事执行模式呈现出综合性、时代性、刚化性和终局性的面貌。虽然针对执行困境的司法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然而依旧存在资源不足、手段匮乏、执行管理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虽然《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经充分吸取改革经验,然而我国当前执行环节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和调整,才能打造出完善的《强制执行法》及其配套制度体系,不间断彰显中国成功的民事执行模式。以数量分析为特征的法学实证研究方法,虽然近些年逐步受到我国法学界的认可,然而其发展和进步依旧受到不少质疑。在理论贡献层面,左卫民教授认为:“法律实证研究的贡献并非止步于揭示法律运行规律和检验现有理论的真伪,其还具备打造创新理论的能力,并且经由法律实证研究所打造的是一种‘可验证的司法理论’”。在具体范式层面,复杂和精细的数据分析方法,可以更好的对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和使用,然而应当正确对待方法的竞争,要意识到不同方法各自的局限性,正确的应用适合的方法。不同的数据类型能反映出不同的实践特征,不论是小样本、中样本、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均有可取之处。研究范式的选取重点在于要意识到每种方法本身的局限性和数据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联程度。中国司法的实证研究应当更注重新兴数据的挖掘和多元化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应致力于发现和揭示司法运行的客观规律。实证研究方法不是简单的将研究对象和方法的拼接,而需要建立在基于对现有理论的总结和反思基础之上,同时通过跨学科知识的借鉴和引入,对现有理论进行验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曾赟教授指出:数量法学对法学研究进程推进的贡献毋庸置疑,产生出可验证的司法理论。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数量法学的进步,以及司法数据库的建立,中国司法实践可以更好地受到公众的监督,推进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在司法实证研究中,只有基于良好的数据获取方法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才能产生科学的实证研究结果和理论。一方面,当前研究数据的获取不仅受制于基础数据公开受限的现状,同时也受制于基础数据转换技术的局限性。例如,当前司法数据搜集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自然语言处理方法,然而不论是通过人工标注还是人工编码后的机器处理,均基于大量的人力投入,限制了研究的开展。另一方面,数据分析方法要注重综合应用,例如,在执行案件司法改革评价的研究中,还可以适用双重叉分法对执行案件司法改革前后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对改革的有效性做出科学评估。
复旦大学法学院唐应茂教授谈到,司法实证研究中存在“周期论”的特点,同样的实证研究可能开展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然而在各研究中发现的司法实践背后的特征、总结的司法活动的普遍规律,以及形成的司法理论却不相同。在实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层面上,大多数研究人员更习惯于传统法教义学移植或借鉴来的研究方法,而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相较于传统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是“后发展”的研究方法,在现阶段较难被传统法学研究者普遍接纳。在实证研究方法层面,唐应茂教授认为没有完美的研究方法,方法选择的核心在于是否能解决当前所要研究的问题。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于晓红副教授指出:实证研究理论争议的本质是由于传统法学学科研究强调法学体系内部的融洽性,从而较少与其他学科交叉。法的交叉学科则比较关注法的外部情形,认为法律是人类建构的一套知识体系,关注的是法律这套知识体系能否起作用,以及与其他知识体系之间的关系。同时,理论和问题始终是绑定存在的,优秀的研究一定是将问题嵌入到理论中,不论是法教义学研究还是法学实证研究,都是在研究行之有效的规则。所以,从理论层面探讨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法教义学研究和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争议便不复存在。好的实证研究不仅需要良好的数据和方法,同时还要创造性地使用数据以及多维度的研究方法进行更好地论述。
司法改革成效的评价的本质是对政策的评估,运用计量的方法可以科学的对政策的效率、效果、效益进行综合评价。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任英华教授结合经济学在政策评估研究中的实践经验,提出该类研究中常见的两个问题:一是研究伊始没有探究政策的基本思想和渊源;二是实证研究结果稳健性的不足。任英华教授认为:理论最初产生是通过大量的社会观察所得,所以实证研究的理论贡献毋庸置疑。在实证研究中,需要注意描述分析与实证结果的匹配,应当是建立在与事实研究相吻合的基础上开展。机器学习方法有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可以拟合出真实分布,而非在传统方法中先基于理论假设拟合虚拟分布进行验证,然而机器学习方法对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有很高的要求,这是机器学习方法的弊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而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改革的方向、落实的措施,均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得到科学的反馈。时代对司法政策评估的需求,反映出数量法学在法学方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数量法学不仅可以对司法实践做出科学评估,同时经由数量法学研究方法凝练出的司法理论具有可验证性、可观察性、可预测性等特点,这是其他大部分法学研究方法所不具有的独特魅力。
四、民事裁判预测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数量法学是研究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的法学分支,随着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司法大数据研究的推进、法院智慧司法项目的开展,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围绕司法活动中所产生的“数据”,研究者通过数据分析方法,找寻司法实践中的数量关系,深化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未来进行预测。目前,中国数量法学的热点领域在于刑事法学和司法制度,但民事裁判预测研究作为法学实证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辅之以定量分析方法的预测研究,则已经发展成为民法学研究上的新范式。基于法规则的确定性,民事法律适用当然具有可预测性。民事法律理论是从具体案例中抽取一定的要素建立的,对现实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不等同于现实。针对个案的研究可以不断修正理论,以缩小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杰出的理论对现实具有普遍的解释力,有助于预测未来。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以违约金预测研究为例,对民事裁判预测研究的理论、方法及其难点进行了交流讨论。
违约金调整制度是违约金制度中的一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中,屈茂辉教授在对法官进行结构性访谈的基础上,利用裁判文书数据,通过适用二元logistic回归和多元线性回归的方式确定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权重,对违约金酌减的司法情况进行预测。基于法规则的确定性,民事法律适用当然具有可预测性。民事法律理论是从具体案例中抽取一定的要素建立的,对现实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不等同于现实。针对个案的研究可以不断修正理论,以缩小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杰出的理论对现实具有普遍的解释力,有助于预测未来。屈茂辉教授指出,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主要有三个难点。一是自变量的选取。仅基于裁判文书和相关法律法规选取的自变量无法保证选取到所有的相关自变量,还需要结合对司法实践的实地调研以完善自变量的选取,例如对法官的访谈。二是预测准确度的保障。民事裁判行为所涉及的决策考量因素繁多,无法在裁判文书中得以完整体现,因此基于裁判文书数据分析结果中的 R2 普遍偏低。当前在研究数据受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充分挖掘裁判文书数据来尽力保障R2水平。后续研究中,随着可用数据类型不断扩展,民事裁判预测研究的R2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三是研究成果的司法实践应用。该问题的本质是预测模型的精准度,通过对预测模型的反复优化,以及在投入使用后对数据库的扩增可以不断完善预测模型,使模型预测准确度得到提升。
司法数量实证研究的本质都是在挖掘和善用法官的集体智慧,归纳司法活动规律,提取司法实践理论。在此基础之上,数量法学则进一步挖掘法官集体智慧,对司法裁判开展预测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程金华教授认为,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建立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既很好地体现了民法教义学的特点,也对法学实证研究具有普遍意义。一方面,该研究将法教义学和实证量化方法良好结合;另一方面,先有结构化的问卷,再收集样本和数据,这种研究方法对所有的基于裁判文书的司法实证研究均有借鉴意义。对于屈茂辉教授所提到的由于数据局限所导致的R2普遍偏低的情况,在未来还可以通过与法官合作或是通过结构化问卷进行再次验证等方式完善和优化预测模型。
山东大学中泰证券金融研究院魏建教授认为: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借鉴了数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却打破数量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展开,寻找到中国法官的集体智慧,其研究方法给传统法学研究带来了冲击,也对民事法律的司法适用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域。魏建教授指出,实证研究能够综合分析解读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性因素,如来自法官本身及当事人的个人因素,因而对法官裁判行为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但魏建教授也强调实证研究成果是以抽象的结论规范具体案件,对基于大数据研究成果所提出的建议和推广适用,应当持审慎态度。
澳门大学法学院税兵教授认为: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展现了基于法教义学计量研究的学术可能性,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对法教义学研究和法学实证研究的意义重大。在民法研究中,实证研究当前是较为薄弱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民法研究不断寻求内部逻辑的自洽,对于外部视角和文献的关注度偏低;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民法方法论的体系对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研究方法持有怀疑态度。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使不确定的法律规则的适用边界清晰。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民法体系中有很多不确定概念,对民事裁判司法实践产生强烈挑战,而该研究为不确定概念的适用划定清晰边界,为法官的司法实践做出有效指引。在法学实证研究的维度,该项研究将内、外部的视角相结合,不仅将法官作为研究对象,同时法官也是研究的目标读者,相对于归于抽象的裁判规则,违约金酌减预测的模型向法官展示了在该类案件中的各项影响因素,更有助于法官的裁判。在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这类基于法教义学的计量研究中,除了数据的充分性以及方法的多元性之外,还应当结合传统的民法方法论,可以产生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张焰教授认为: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对影响违约金数额判定的因素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总结,可以有效地预测法官的审判结果。这一项研究对民事司法实务具有非常突出的意义。对于律师,这是一台判决计算器,利用其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到案件的结果;对于法治运行的监督者,这是一面“照妖镜”,可以利用其观察法官是否将正义落到实处;对于法官,则是悬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时不提醒他们公正地裁判。这将使得整个裁判过程和结果都在可预期的范围内运行,大大提高了法律运行的稳定性。新一代的实证研究必须融合定量和定性两种路径的研究方法。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很好地融合了这两种方法,定量研究利用丰富的裁判文书统计数字提供了深厚的背景资料和预测的基础数据,定性研究则直面当事人,利用结构性访谈矫正了前期统计和计量中的偏差。两种方法融合在一起,鲜活地讲述了违约金酌减这个“故事”。对于法学学科而言,这种解决实际问题的数量法学可谓是既在其外,又在其内,既遵循了社会学研究的规则,又未完全脱离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方面,该项研究利用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从司法角度观察问题。更重要的是,研究中变量的设置、指标的选择和标准的设定都是基于法律规范文本而进行的,如对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法院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对《合同法》和法院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之间的关系说明,充分体现了法学研究的体系思维,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这又让科学的实证研究多了一份法学理性思维的保障,也有效地消解了现实中数量法学研究者与传统法学研究者之间的隔阂。所以,总体来说,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在主题上解决了违约金酌减预测难的问题,在方法上解决了单纯的定性或定量研究科学性保障难的问题,在学术上解决了实证研究和传统法学研究融合难的问题。当然,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违约金只是研究的切入点,其示范性并不仅限于民法领域之中。数量法学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可以运用到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的各个环节。同时,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所体现出来的法学研究跨界融通和范式转化能够为理论创新、思维革命提供有效的保障,也为新时代培养法治人才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模式。
数量法学对民事司法适用问题进行计量的法学方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 “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推进新文科建设”的要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曾赟教授认为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是民法学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学术成果,成功开启了“民法计算主义”研究的时代。一方面,在该研究中,通过实验和模型计算,科学回答了“究竟怎样的立法才是有效的”这一时代之问。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基本上沿着未经计算的实用主义和规范主义路径展开,从而形成一种“法典不够用、解释补漏洞”的立法司法化现状。然而,司法解释也无法对司法裁判进行精准指导。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对此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决书为样本,通过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的建构,科学发现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不足,并依据计算结果,提出修改《合同法解释(二)》的具体建议,不仅为《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正确规定奠定了科学基础,而且为民事立法的科学化树立了计算主义研究的范例。另一方面,该研究总结了违约金酌减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回答了“究竟怎样司法才是公正的”这一时代议题。司法公正和个案公正是体现在两个维度的议题,司法公正是一个规范议题,然而当司法公正涉及具体个案时,不仅是一个规范议题,还涉及法官经验议题。论文通过实验与模型计算,科学得出了影响违约金酌减的相关因素,不仅科学回答了“一种什么样的司法才是公正的”这一重要议题,而且从理论上奠定了司法公正的计算主义研究典范。当然,该研究依旧存有进步空间,并有望随着可用数据的拓展以及分析方法的优化而得以完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熊谋林教授结合屈茂辉教授的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从四个方面对如何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研讨。首先,法学实证研究当前的重点不在于建立数据库和开发新数据,而是应该用好已有数据。司法数据的萎缩固然是限制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因素,然而已有数据利用的不充分也必然使得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下降。其次,在法学实证研究中,变量的选择不仅要尊重既有研究,还要探索变量本身与研究贡献的关联程度,以加强与现有文献的联系,同时可以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可解释性。再次,与经济统计分析不同,法学实证分析的变量选取没有经过系统过滤,所以还需要关注R2大小,以反映各变量对研究成果贡献度。而且,除了变量本身的解释因素外,变量单位的设计也会影响数据分析的结果。最后,数据分析模型也要基于大多数人理解的角度进行建模,实证研究中往往只汇报重要因素的分析模型,其余模型可以附于文章附录。
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任英华教授强调,数量法学是和数量经济学居于同等地位的社会科学分支,在法学研究整体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相比起传统法学研究范式,数量法学所总结出的可验证的法学理论,可以更好地填补理论和实践中的空白。数量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争议固然对数量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数量法学本身是一个研究具体司法现象和实际司法问题的方法,只有产生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才能更好地推进数量法学研究的进程。诚然,数据的有效性限制了数量法学的进程,然而初阶和高阶统计学方法的混合使用、样本中自变量和因变量设置的优化,以及从比较的、历史的、不同法系的多维度研究,为数量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注入了新的研究活力。
法律规则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一个不断被解释的过程,尤其在民法体系中存有很多不确定概念。在司法实践层面,以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为代表的民法裁判预测研究为民法的适用作出有效指引,规范了法官的裁判过程和行为,总结了影响法律适用的要素,清晰了民法体系中的不确定概念,缓解了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给司法带来的挑战。在法学方法论层面,违约金酌减预测研究有机地结合了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和计量分析研究方法,为数量法学研究提供了优秀的研究范式,开启了法学研究的新篇章。
五、青年学者:数量法学的美好未来
本届论坛有很多青年学者参与。相比已有的数量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成果,青年学者们的研究视角更广,研究角度更新,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新特征,在各个法学的领域中均有体现,为数量法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张蓓蓓、周文章博士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实证证据,探讨刑事政策和法官裁判随意性之间的关系。在针对帮信罪的研究中发现,司法解释对帮信罪案件的大量增长的影响是不显著的,然而公安部的政策对案件数量的增长有显著影响;司法解释对法官的主观判断影响不明显,然而司法政策对法官的主观判断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当前刑法政策化的实践现状还未得到良好解决,要厘清刑事政策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同时刑法的条文设置应当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确保刑事政策以正义的形式进入司法体系。
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阳李博士基于北京和上海两地自2014年至 2022年间共8534份故意伤害罪裁判文书中的经验证据,发现户籍状态与法官量刑之间有明显关系,外来犯罪人员的量刑强度比本地犯罪人员的量刑强度显著提高。虽然,随着时间的推进、立法的变化和司法的改革,量刑差异在不断减少,然而,当前户籍状态对量刑的影响依旧十分显著,应当通过加强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量刑说理力度,以及借助大数据和算法等量化工具对户籍状态对量刑的程度进行衡量等方式,抑制户籍状态对量刑决定的不良影响。
山东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姜珂博士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刑事法规范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分析。该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罚阶梯式的设置为研究对象,运用断点回归的方式,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有期徒刑刑期存在显著断点,而罚金刑不存在显著断点。然而,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阶梯未形成逐渐升高的威慑阶梯,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刑罚阶梯设置应更加合理,一方面应当缓解分界值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应当搭配更高的罚金刑,保证边际威慑效果的合理性。
浙江光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志坚博士基于醉驾实践现状和前科效应的考量,对25668份醉驾不起诉的检察文书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卡方分析、二元logistic分析方法,发现醉驾不起诉存在政策性和地方性差异,以及“重视从重处罚情节,轻视从轻处罚情节”“重视定量要素,轻视定性要素”等特点,提出三项完善醉驾不起诉的综合裁量模式的要点:一是围绕“犯罪情节轻微”要件,详尽列举不起诉裁量要素;二是结合地方实践经验,提升各裁量要素的精细化水平;三是转换实体制约思路,完善综合裁量的程序保障体系。他同时指出,在司法解释明确不起诉标准同时,还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程序,为标准外规则的适用保留余地,以及贯彻落实不起诉的公开机制。
柳婷婷博士针对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和多元回归分析开展实证研究。该研究在实践层面总结了司法裁判的规律,提出建立“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的初步思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检验了自2007年《物权法》至2020年《民法典》之间各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在学术层面,弥补了规范研究较多,实证研究少且单一的不足。研究发现,在 2014 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行后,各影响裁判结果的因素趋于合理,责任的分配也更趋近于科学化,基于司法实践数据建立的模型可以较好地预测裁判该类案件的结果。
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中博士基于对实践的观测,发现在鉴定意见审查能力缺乏所导致的不确定决策情景中,法官决策可能存在风险,进而导致法官个人利益受损。然而,基于理性经济人理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可能处于维护其个人利益的目的,对其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非规范因素进行考量,提出法官在鉴定意见审查中存在趋利性的假设。该研究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方式,充分验证诉求利益越大,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概率越高和法官准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概率越低两个假设。同时指出,在鉴定意见审核中,法官决策风险的主要来源原因在于认知能力的缺乏,对于鉴定意见审查风险的控制,应当从法官自我认知能力的提升以及法院责任和考核模式两个环节开展。
不论是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影响检验的研究、刑事法中量刑阶梯设置合理性的研究,还是法官在鉴定意见审查环节中存在趋利性判断的研究、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规则司法适用的研究,亦或以9年的实践经验判断户籍状态对量刑影响的研究、醉驾不起诉制度完善的研究,都体现出了青年学者在数量法学研究群体中,已经逐渐成为中坚力量,为数量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推进了数量法学发展的进程,已经成长为数量法学的美好风景线。
六、结语
在举国上下全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法学研究的数智转型,对于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十分重大。本届会议以刑事实证研究、司法制度实证研究、民事裁判预测实证研究为议题,阐释了法学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研讨了既有研究成果成功方法运用及其推广价值,剖析了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不仅有法学学科的内部探讨,也有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会人员在司法数据的公开和分享、司法数据库的建立、法官集体经验和智慧的善用、法治数智转型的发展方向、以及对司法人工智能应持审慎态度应用等内容上达成众多共识。会议采取线上云端的方式,消除了空间学术会议举行带来的影响。会议从议题设置到与谈分享均做了合理安排,使得学者们在各议题中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观点陈述和深入研论,增加了会议取得的成果,得到了与会学者的广泛好评。研究方法的数智转型对于法学学科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新的研究视域,更意味着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的创新。只要我们齐心协力,不固步自封,虚心学习并运用新的技术,充分借鉴数量经济学等学科行之有效的方法(包括模型),以数量分析为特征的法学实证研究必定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