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发表于《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1期的学术论文《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司法检视与应然规则》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2年第9期全文转载,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发表于《湖湘法学评论》创刊号(2021年第1期)学术论文《商法基本范畴的逻辑建构与理论展开——以营业为切点的分析》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第4期全文转载(详见文末超链接),这均体现了《湖湘法学评论》办刊水平进一步获得学界认同,取得显著进步。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的转载量(率)被学术界和期刊界视为人文社科领域中客观公正、影响广泛的学术评价标准之一。其中,《诉讼法学、司法制度》选文秉承“精选+优选”的严格选稿标准,突出理论热点,紧扣实践应用,为学科建设、司法应用与立法研究服务。
刘学在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学在教授在文章中指出,涉及普通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争议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误识为形成之诉。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错误采取形成判决的方式来处理合同解除问题的案例极为普遍。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效果的发生与否,仍应遵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撤回诉讼的,其行使解除权的实体法效力不因诉的撤回而受影响。诉讼中原告将解除合同的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等其他请求时,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应根据解除意思是否已经到达对方以及是否符合实体法上解除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判断,法院应当审查变更诉讼请求之前是否已经产生合同解除之私法上效果,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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