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郑鹏程教授日前在法学界最权威的期刊之一《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发表文章《论搭售的违法判断标准》。该文指出,搭售传统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虽然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搭售有了合同搭售、捆绑折扣和技术性搭售之分,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也日趋复杂,但合同搭售“本身违法”仍是美国、欧盟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在欧盟,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也被视为“准本身违法”。我国搭售规制立法采用单一的“合理标准”,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能像其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外同行那样对微软、谷歌等软件巨头的捆绑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议以公平价值为首要价值,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独立产品判断标准,对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予以完善,规定合同搭售、技术性搭售构成“准本身违法”,对捆绑折扣,则根据成本价格比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