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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诗: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法学CSSCI《政治与法律》2021(7)

时间:2021-07-09 浏览量:


近期,湖南大学法学院姚诗教授在CSSCI来源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7期发表论文《挪用公款罪的法益重构与挪用行为的再诠释》。文章指出,通说对挪用公款罪中“挪”和“用”的解释都存在疑问,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容易导致处罚漏洞和处罚不公。究其原因,以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主法益,同时借用民法上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来诠释财产法益的观点,既不合理也不准确。应当正确厘定本罪的功能定位,以财产法益作为本罪的主法益,其具体内容为公款在应有保管状态下的安全。以此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应从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来理解“挪”,其既包括破坏公款本来的保管状态,也包括有义务恢复公款保管状态而不恢复;应当将“归个人使用”的判断重点放在“单位意志”的认定上,从拟制的“理性单位”出发来辨识哪些行为符合单位意志;公款的三种使用方式属于特殊的“加重构成要素”,应当规范性地而非经验性地理解三种使用方式的内涵,以便合理区分本罪与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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