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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名家讲坛 | 中国人民大学黄文艺教授在湖大开讲“预防型法治”

时间:2024-06-17 浏览量:

2024年6月15日下午,“岳麓法学名家讲坛”2024年第7期“预防型法治”主题讲座在湖南大学法学院521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文艺教授主讲,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黎四奇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踊跃参加了本次讲座。



主持人黎四奇教授对黄文艺教授莅临本次讲座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黄文艺教授现担任《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高校协同机制执行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央政法委政策研究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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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黄文艺教授指出,在当代中国, 随着预防性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理念,一些部门法学者在各自学科、各自领域内部提出了预防性刑法、预防性司法、预防性诉讼等概念。不过,若要对这场法治变革做出整全性的考察,必须从法治类型学维度提出一种新的法治形态分类。为此黄文艺教授提出了“预防型法治”,并从预防型法治提出的主要理据、预防型法治的实践样态、预防型法治的变革效应、预防型法治的风险预防四个方面对“预防型法治”进行讲述。

关于预防型法治的实践样态。黄文艺教授将预防型法治的实践样态分为初始性预防、继发性预防、是复发性预防,并重点讨论了初始性预防和继发性预防两类形态。其指出预防型法治的实践样态包括,第一,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的泛在化;第二,预防性监管职权的扩张化;第三,预防性治理义务的法律化;第四,个体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第五,集体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第六,预防性法律责任的扩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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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型法治的风险预防。黄文艺教授指出,预防型法治作为一项现代风险治理工程,本身有可能制造新的风险,因而有必要设计出针对其自身的风险预防机制。为实现有效的风险预防,黄文艺教授从对预防性规制的规制、对预防性权力的制约、对私人预防性义务的公平配置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最后,黄文艺教授指出预防型法治和应对型法治的分类只具有有限的解释力和规范力,两者不是互相取代的关系而是长期共存的关系,也并非互相拒斥, 而是相互交融、 相互促进。

主讲结束后,黎四奇教授再次对黄文艺教授的到来表示感谢与欢迎,而后就预防型法治在风险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并推荐同学们观看与此次主题相关的电影——《少数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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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的互动交流环节,现场师生围绕讲座主题,就“国家治理体系与预防型法治”“预防型法治与风险社会”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讲座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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