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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名家讲坛 | 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在湖大开讲《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模式》

时间:2023-12-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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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义教授主讲)


2023年12月3日上午,岳麓法学名家讲坛第17期于湖南大学法学院521会议室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王树义教授应邀开讲“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模式”。本次讲座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主持,湖南大学诸多教师、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士研究生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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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周珂教授首先对王树义教授莅临本次讲座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王树义教授系武汉大学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年被《今日中国》(CHINA TODAY)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等,代表性专著有《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环境法学重大理论问题论争》《外国环境法》《俄罗斯生态法》等,在《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主持各类招标或委托科研项目数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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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王树义教授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并不专属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目的与主体方面均有不同,公益诉讼也没有条件限制,起诉人无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王树义教授阐述了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公地悲剧”,提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公益损害(公地悲剧)的发生,追究公益损害致害人之责任,同时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在现代法治中的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宪法公益诉讼(德国),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土地出让权、未成年人保护、食品和药品安全等多个领域。

接着,王树义教授开始讲解今日主题——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以及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为了破解我国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就要实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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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树义教授首先分析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然后回归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前,我国的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环保NGO均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这时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自发性实践的特点表现为起诉主体多元化,多数法院不受理,少数受理法院自行规定、或自主认定原告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诉法,公益诉讼的大门打开了;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其第58条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可能变为现实,是环保事业的福音。

最后,王树义教授提出,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分为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两种。其中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仅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原告范围狭窄——仅限于符合两个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700左右)、不实行起诉主体多元化等特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体可以分为检察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针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王树义教授分享了自己的一些思考,例如,三类起诉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位应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第一顺位、检察机关第二顺位,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提起诉讼,其诉权来源于人民大众的委托、国家(法律授权,行使职权),没有完全的诉权处分权等等。






讲座最后,周珂教授简明概括了本次名家讲坛的核心内容,再次感谢王树义教授为大家带来一场精彩的学术盛宴,湖南大学唐双娥副教授和彭中遥副教授也就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与谈和交流。现场听众也踊跃提出了自己的收获与疑问,王树义教授一一作了细致的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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