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代表 汪全军副教授)
亲爱的同学们!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光阴似箭、白驹过隙……当我们听到这些标志性的开场白时,预示着又到了该说再见的时候!数年前,大家通过近乎残忍的考试,从千军万马中闯过独木桥,相聚在岳麓山下、湘江之滨。过去的几年,大家一边享受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优美景色,一边接受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严苛训练,特别是《民法总论》的“折磨”。走到今天,大家终于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古希腊德尔菲神庙的门楣上有句名言——认识你自己!苏格拉底将其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汪全军将其作为自己微信朋友圈的个性签名。我想,此刻大家也可以认真的品味一下这句话,重新认识你自己。从法科生到法律人,身份发生了重大转变。在学校,大家面对的主要是理性的、抽象的法律知识,而进入社会,大家要面对的却是感性的、具体的法治实践。
我们接受的法学教育告诉我们,立法应该基于类型化思维,将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归纳为抽象的法律行为。《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但当我们一条一条的阅读时,我们的脑海里是否能够浮现出日常生活中的场景呢?或者说,我们脑海中浮现的场景和《民法典》的规定能够对应得上吗?当我读到《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内容时,我脑海里浮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场景是激烈的争吵,是长期的冷战,甚至是“喜当爹”的悲剧。但当我继续往下阅读,该条第3款却告诉我,我脑海里浮现的这些场景都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此刻,我开始怀疑,我是谁?我到底是生活世界中的汪全军,还是法律世界中的行为主体?也许,我们应该明白,抽象规则产生的过程,也是真实世界消失的过程。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司法领域。我们接受的法学教育告诉我们,司法基于控权的立场,通过程序的分化,试图将我们的法官塑造成销售判决书的“自动售货机”。想必大家都还记得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一位五十多岁的中老年妇女,从公开市场上买来几支玩具枪,在公园里摆了一个射击气球的摊子,赚点辛苦钱而已。这样一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本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有机会被撤销,但是我们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却不敢或不愿行使他们的自由裁量权。谁都不想成为程序链条上那个做决定的人,谁都希望后续的程序环节能够堵上前面的漏洞。程序就好像美颜相机,过滤掉了那些看起来不太美好但却真实存在的细节。当你抱怨刚刚经历了一场“照骗”时,身边的人会略带惊讶的说,美颜相机就是这样啊。仿佛你的被骗是理所应当的。程序的设计实现了权力的分化和控制,但也成为推卸责任的最佳理由。
我们的法学教育善于用抽象的概念描述具体的事实。我们在课堂上,用主体一词描述那些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但主体是抽象的,人却是具体的。抽象的主体一词虽然有助于我们进行逻辑上的推导,但却剪掉了具体的人身上的独特属性。我们在做法考试题的时候,会发现满卷都是张三李四,或者甲乙丙丁。但谁是张三?被称为张三的人真的都是一样的吗?《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一个恶贯满盈的人和一个老实本分的人,都犯了故意杀人罪。即使他们的恶贯满盈或老实本分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关联,但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希望那个恶贯满盈的人判重一点,那个老实本分的人判轻一点。而在我们学习到的“三段论”推理中,却无处安放这里的恶贯满盈或老实本分。我们的法学教育也要求我们不要受到这些主观判断的干扰。为了追求逻辑上的整齐划一,我们摒弃了太多的细节。我们把人、把社会生活抽象化、标签化。但正如福柯所言,主体诞生的过程就是人死亡的过程。
如果我在法理学课堂上讲上面这些内容,大概率会有同学直接站起来挑战我。老师你是不是反对程序正义?是不是反对法治?但今天大家都比较克制,理性战胜了感性。我当然是赞同程序正义、赞同法治的。今天之所以说这些,是想在毕业之际提醒大家,法律人首先得是人,是一个具体的人。文艺复兴时期有句著名的口号,“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无所不有”。看似一句废话,但却道出了人的独特性。无论是我们面对的当事人,还是我们自己,都是独特的、多样的。我们是法律人,但我们不仅仅是法律人。只有首先承认并认识自己感性的那一面,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正确的克制自己的感性。
前几天,河北唐山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当我看完网上的视频后,我的第一反应是愤怒,是要将这些犯罪分子判处死刑。那一刻,我肆意的表达我的情绪、彻底的展现我的感性、完全忘却了法律人的身份。但我知道,我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并不掌握公权力,既不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于该案,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旁观者。
我们首先是一个感性的人,然后才是一个理性的人。也正是因为我们都有感性的一面,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才有了意义。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说,“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我们的法学教育用自由、平等、正义等宏大的价值引导我们,用成千上万的法律条文约束我们,用无处不在的程序限制我们,用逻辑严密的法律方法训练我们。经过严格的法学教育,我们在法律工作中才能够自觉的克制自己的情感,熟练的运用司法技艺,妥善的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案件。法学教育教会我们克制感性,运用理性。
同学们,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从大学毕业进入社会。每一次毕业都是一次解放。当我们逃离了法学院的规训,踏入多姿多彩的生活世界时,我们可能会体验到前所未有的自由,一种让人感到孤独的自由。此刻,就像新弗洛伊德主义者弗罗姆所说的,我们要么从自由的负重中逃走,进入新的依赖并屈从于它,要么追求一种积极的自由,即那种建立在人的独特性和个性特征基础上的自由。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刻的领悟人的感性、法律的实践性、社会的多样性,认识这个真实的世界、认识真实的自己,在社会这片监狱群岛中找到属于自己的自由。
东方欲晓,
莫道君行早。
踏遍青山人未老,
风景这边独好。
愿大家如初升的太阳,光芒万丈,前程似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