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通过热点案例更好学习法律知识,加深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2004班全体同学于2021年5月31日晚在南校区法学院305室举行了案例分析会。法学2004班班主任、法理学授课导师蒋海松副教授担任讲评老师,法学2004班学习委员杨仁担任主持人,王宇柔、潘霖、闫晴晴三位同学分别对三起中外公序良俗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同学们进行了广泛讨论。
杨仁同学主持了案例分析会,并从概念、起源、作用等几个方面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缩写。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起源于罗马法,被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所沿用。主要是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具体适用于侵权、确权、不当得利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等案例的判断。
王宇柔同学简介了德国情妇遗赠案并交流了她的的思考:1.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时关注法律行为本身。若法律行为本身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需要受到评价的不应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的法律行为。2.公序良俗原则不能滥用。有具体民事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优先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3.道德立场不能完全替代法律判断。4.公序良俗原则要与时俱进5.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践中还需要多方配合完善,避免滥用。
潘霖同学介绍了最近引发热议的深圳男子遗赠保姆房产案。他认为,从《民法典》颁布之前来看,刘桂发的一份遗嘱基本符合《继承法》的规范要求,应当认可其效力。而房产可不可以由刘桂发单方面支配,此不为公序良俗范畴。从《民法典》颁布后,将公序良俗降格为规则地位,必须要适用。
闫晴晴同学评析了泸州遗赠案。她认为,如果秉持“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的立场,在原则与规则相冲突时,应当为原则的保留适用空间。但对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也要规范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位同学以精辟的阐述、风趣的提问、独到的评论等方式与同学们开展互动,探讨案例引申出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问题,会场氛围热烈。
同学们分析讨论结束后,蒋海松老师进行了点评。他对会议准备、组织等各项工作和同学们的积极发言给予表扬,尤其是部分同学能做到脱稿演讲,准备很充分,进步很明显。他也对四位评析同学的观点一一进行了点评,提出了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开篇对公序良俗的介绍,只谈了技术运用层面,还应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引导作用。而在具体运用中,则能充分考虑到技术方案,不要轻易使用公序良俗原则一刀切,不能轻易以德代法,避免民粹主义绑架法律,因为不同的道德观也会引发冲突。这些案件中遗嘱的效力也存在无效说、有效说和部分有效说等不同观点。要考虑遗赠的性质、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具体情况。德国情妇遗赠案法院的判决注重对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具体化,反对非此即彼的态度,值得借鉴。他还介绍了罗马法中特留份制度对解决此类案件的启示,倡导大家通过法律技术追寻道德。
案例分析会在师生热烈的学术讨论中结束。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案例分析会巩固了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民法领域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运用需要注意的事项加深了印象,期待今后系列主题班会更加顺利开展。
(陈豌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