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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三下乡”暑期实践(13)| 网络平台隐私政策的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0-09-01 浏览量:

导语:

为深入了解信息时代背景下身为“信息强者”的网络平台隐私政策对个人信息乃至隐私如何架构,如何保护以及管理,由湖南大学法学院18级夏明雪、晋偌林、项筱涵、王子琳、许诺同学及19级喻涛滔同学组成的湖南大学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与法律规制实践调研小组通过线上对各网络平台的隐私政策的文本以及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


主体:

背景:信息时代背景下,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发展,各类网络平台愈发成为了我们与大部分人所链接的载体。交往就会产生信息,而信息则决定了我们在社会中的社会印象。可以说,谁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谁就能更精准地掌握个体的社会印象,从而成为网络世界的“君主”。然而,由于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企业对这一块的利益+隐私权的法律层面的保护较为混乱,这体现在隐私政策层面,更为明显:冗长难懂的隐私政策,无孔不入的信息获取请求,信息处理过程不透明,不同意隐私政策就无法使用网络APP的现实困境,正让每一个个体,在“信息霸权者”的眼睛里,“裸奔”。


图表1 时代背景

需要单独说明的是,在研究文本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网络平台隐私政策在文本里更多强调“个人信息”而非“个人隐私”,前者通行的定义为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而后者的定义参考《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则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无疑两者间还有一些差距,这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地方,为求周全,行文中我们暂采隐私政策中更通用的“个人信息”进行讨论。

结合文本与案例以及小组成员的生活实践,我们发现,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以下代表性的问题:平台隐私政策冗长,术语多,使用者“同意”质量低;平台信息处理过程不透明;“知情-同意”原则难以完全保护隐私;使用者的信息“被遗忘权”等权利难以实现,维权过程复杂;《民法典》隐私权尚未落地,隐私暂借其他权利之名来维护。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近来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知情-同意原则”并不能完善保护个人信息,在不少国家,也有相应的完善措施,如A国的XX措施;在我们调研隐私政策文本中,大多数隐私政策强调了用户拒绝提供非主要功能所需的必要信息外的信息,仍然不影响使用平台本身,这就是必要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

而隐私政策文本本身冗长难懂,其实完全可以通过平台本身的辅助措施,如针对使用者关心较多的话题,专开答疑板块,在使用者同意页面前先帮助其了解隐私政策,以此来解决隐私政策文本上的问题。


图表2 淘宝隐私政策下设的“我有疑问”栏目


针对平台信息处理过程不透明、使用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我们尝试提出通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平台监管,以及仅仅监管信息处理以及保护结果的措施,来考察平台在隐私政策落实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


图表3 小组成员对平台问责机制的一种设想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三下乡活动,我们认识到,在信息时代,许多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权利或法益,实际上仍然处于法律真空地带,通过文献调研以及案例检索等方式,我们提高了对这些领域的关注以及了解程度,认识到比较法在法律规制领域的作用,并提高了自己的信息检索能力,总得来说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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