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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览 |《湖湘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总第11期)出版

时间:2024-03-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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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笔谈】

《刑法修正案(十二)》:理论争鸣与司法适用

新增特殊背信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陈禹橦

我国当前不宜增设一般性背信罪

柏浪涛

对行贿犯罪修改的三点思考

王  岭

【实证·数量法学】

“实证法学”的概念术语回顾与回归——基于文献的实证法学研究整合路径

熊谋林

国际定量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及经验启示

谢  欣

论我国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量定标准的重构——基于裁判文书实证分析的比较与反思

郝士铭

【湖湘法学名家】

“法治思想家”郭道晖教授的法理求索

蒋海松 杨世琦

【学术专论】


行政法视角下物业服务企业的火灾预防义务

朱可安

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重罪”适用——以《刑法》第31条的再阐释为视角

邓毅丞  叶  青

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梅  扬  王森弘

技术与规范结构耦合:数字时代环境法律系统的智慧建构

黎梦兵

【域外法学】

环境法中的过度立法、矫正与行政再规制

[英]奥利·W.佩德森(著)曾林翊晨(译)

摘要

【专题笔谈】

1.新增特殊背信犯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陈禹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了三类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的特殊背信犯罪,旨在从立法上进一步落实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要求。要注意实质性地理解平等保护要求,从侵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利益行为的实质特征出发,通过构成要件的“增减调整”,真正落实平等保护要求。在具体适用新增罪名时,要注意《刑法》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忠实义务等规定的有效衔接,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确保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根据刑法解释并参考指导性案例,《刑法》第 165 条、第 166 条、第 169 条新增第 2 款应对第 1 款法定刑“全部援引”。

[ 关键词 ]特殊背信犯罪;平等保护;法定刑援引;忠实义务

2. 我国当前不宜增设一般性背信罪

作者: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我国当前不宜增设一般性背信罪。从德国刑法对背信罪的规定及其司法适用来看,该罪的构成要件难以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在滥用权限型背信罪中,行为人行使权限是否构成越权难以判断,尤其体现在风险交易和委托人同意的场合。在违背信任型背信罪中,信任关系是否存在、财产照管义务的内容和范围都不明确。在法教义学对该罪研究尚未达到成熟程度之时,贸然增设该罪,有可能导致该罪沦为“口袋罪”,不当限缩国民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

[ 关键词 ] 一般背信罪;滥用权限型;违背信任型;明确性

3. 对行贿犯罪修改的三点思考

作者:王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二部

[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行贿犯罪的修正,是对于我国之前刑法规制中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惩治力度不足的立法回应。其立法进步价值在于,将党中央的要求进行立法上的固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起到促进社会治理的良性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其进行系统性理解和贯彻落实,准确把握行贿罪中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注意对于行贿罪从宽处罚的用语变化,准确把握追诉标准和从重情节。

[ 关键词 ] 行贿犯罪;从重处罚;从宽处罚;追诉标准

【实证·数量法学】

4. “实证法学”的概念术语回顾与回归——基于文献的实证法学研究整合路径

作者: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伴随着实证研究概念和范畴的思想大讨论,法学界在过去几十年涌现出大量相关的方法或学科术语。虽然各种术语本来根植于实证研究,但由于每种术语未对既有术语作细致的文献回顾和概念分析,而呈现出术语间前后矛盾、自我否定、相互攻击、相互整合的泛化和分化现象。从方法和学科层面来看,要实现实证研究的发展和繁盛,就必然需要在开放和团结的学术平台下统一学术理念,“实证法学”应该是整合研究队伍的最妥当路径。将当代实证法学研究的源头定位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了解钱学森和吴世宦所引领的法学研究方法大讨论对实证法学的影响,可以澄清有关起源问题的误解。实证法学的传统术语在早期都包含定量和定性,近十年才因个人理解或方法偏爱引发术语之争。新兴术语虽然在定量或定性、样本大小、理念内涵、技术方法上有所差异,但都是基于实证研究发展起来的,其术语之争也源于割裂文献所致的自创概念。回归实证研究的本质,停止术语和概念之争,只要正确和恰当地定义实证法学,便可以实现整合实证法学研究的目标。

[ 关键词 ]法律实证;实证主义法学;社科法学;计量法学;计算法学;数量法学;数据法学;数字法学

5. 国际定量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及经验启示

作者:谢欣,湖南大学法学院,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 国际上采用定量法学研究范式开展研究发轫于 20 世纪初,已有 100 多年的历史,该研究范式逐步成为法学学科的重要范式,学术深度与广度逐步拓展。纵观国际定量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在合同法、家庭法、侵权法、犯罪学、司法制度、宪法、法制史、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等领域均有广泛涉及。国际定量法学研究表现出如下三大发展趋势:研究趋势呈现科技化、智慧化、未来化,研究主体、研究内容与方法采用逐渐多元化,研究阵地与平台建设呈扩散趋势。当今,国际定量法学研究在世界法学学术界逐渐成了一种主导趋势,对其前沿进展与发展趋势进行考察,能够使我们更好地了解该研究范式的发展逻辑和国际影响。

[ 关键词 ] 法学研究方法;定量研究;实证研究;前沿进展;发展趋势

6. 论我国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量定标准的重构——基于裁判文书实证分析的比较与反思

作者:郝士铭,云南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 我国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科学性问题是被学界与立法所忽视的重大问题。基于 1315 份裁判文书,对我国残疾赔偿金量定法与奥格登量定法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残疾赔偿金所采用的“等额量定模式”存在着计算准确度低、主观任意性太强的问题。于此,应结合奥格登量定法中“差额比较”的规范理论与“反事实因果推断”的实证方法,通过“有损害”与“无损害”的比较范式以及基于经验实证评估的规范价值评价来确定赔偿数额。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线手册,确立因人而异的赔偿金收入计算标准以及赔偿年限,基于“差额量定模式”制定残疾赔偿金量定表,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予以动态更新。

[ 关键词 ] 残疾赔偿金;差额理论;金融保险;反事实因果推断

【湖湘法学名家】

7.  “法治思想家”郭道晖教授的法理求索

作者:蒋海松、杨世琦,湖南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郭道晖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治思想家,在法治、宪制、人权等领域卓有建树,做出开创性贡献,被尊称为“法治三老”之一。在法治论方面,他深入探究法的本质内涵,明确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人权与自由,率先且形象地指出“法制”与“法治”区别,积极推动“法治”入宪。他较早地提出中国法治社会的理想前景与现实基础,率先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他有着极强的立法实践问题意识,率先开展立法理论研究,较早地提出法律民主化的要求和原则。在宪制论方面,他论述了宪制的理念和精神,倡导社会主义宪制之路,提出立宪之后贵在行宪。他较早系统地研究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首倡权利推定理论,原创性地阐述了社会权力这一新范畴,倡导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人权论方面,他系统论证了人权的重要价值和基本内涵,重视政治人权的独特价值,详细论述了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及具体机制,是推动“人权入宪”的法学家之一。郭道晖精湛深刻的学术思想、忧国忧民的人文关怀、大胆创新的理论勇气、正道直行的学术风骨成为当代法学学人的精神标杆。

[ 关键词 ]郭道晖;法治;宪制;人权;社会权力

【学术专论】

8. 行政法视角下物业服务企业的火灾预防义务

作者:朱可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摘 要 ] 通过私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并非给付行政的专属,其同样也是履行秩序行政任务的手段。基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理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住宅区的火灾预防义务,兼具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消防体系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面性,既是提供协助的私主体,又是受到监管的私主体。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实施强制力的公权,仅具有劝阻、报告的管理权限,行政机关的监管职权与法律责任不完全适配,火灾预防事项存在公私权责不平衡的问题,建议从三方面进行优化设计。

[ 关键词 ]消防管理;火灾预防;物业服务企业;秩序行政;第三方义务

9. 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重罪”适用——以《刑法》第 31 条的再阐释为视角  

作者:邓毅丞、叶青,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应当以组织体刑事责任论为理论基础,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根据《刑法》第 31 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中有关单位的处罚限于罚金,因此,不能按照自然人犯罪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标准来衡量单位犯罪的严重程度。在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视角下,企业责任是一种预防性责任。在企业犯罪预防必要性显著轻微的情况下,应适用《刑法》第 13 条但书,以无罪论处;在预防必要性轻微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激励措施;在预防必要性较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从轻处罚措施。

[ 关键词 ]企业合规;激励机制;重罪;《刑法》第 31 条

10. 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作者:梅扬,武汉大学法学院;王森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整体考量,旨在用较小成本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避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为了实质性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当行政手段无法起到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保护法益之效用时,适用震慑力更强的司法程序。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标准不明确、证据转化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案件移送不力、以罚代刑等现象长期存在。故而,在衔接过程中应明确移送案件的标准、完善证据转化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更加充分地保护生态环境。

[ 关键词 ] 环境犯罪;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

11.  技术与规范结构耦合:数字时代环境法律系统的智慧建构    

作者:黎梦兵,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 数字技术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技术赋能环境治理逐渐成为数字化与绿色化协同转型的时代趋势。然而,数字技术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高效率”特质,能从实然层面影响环境法律规范适用,并引发效率与公正之争。在系统论视野下,数字时代的环境治理以程序代码为载体,技术实质上承担了部分环境监管职能,即技术系统对环境法律系统产生了“激扰”,引发了系统功能分化。技术系统与环境法律系统都属于社会系统中“封闭运作”的功能子系统,并围绕“技术代码”形成了结构耦合关系,这成为环境法律系统优化的形成机理。因此,为契合数字时代环境治理需求,环境法律系统自创生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及时回应技术内嵌式环境监管,实现代码规范化;二是技术与规范结构耦合,实现规范代码化,最终完成环境法律系统之智慧建构。

[ 关键词 ] 系统论;数字技术;规范代码化;结构耦合

【域外法学】

12. 环境法中的过度立法、矫正与行政再规制

作者:[英]奥利·W. 佩德森,奥胡斯大学法律系,纽卡斯尔法学院

译者:曾林翊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 摘 要 ] 通过许可豁免声明,环境局承诺在行为人构成一般性违法的情况下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许可豁免声明具有几项重要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应对过度规制问题。当立法者制定详尽的法律规范来处理环境保护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时,就易导致过度规制。许可豁免声明不仅可以应对过度规制问题,还为规制机构提供了规制工具,以便在面临不可预见的挑战时可以灵活迅速地变更规制措施。虽然许可豁免声明既不是法律或政策,也不属于规章或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它具有重要的“类似法律”的效力。此外,即便许可豁免声明有助于抵消严格的规范限定,但其设置了一系列额外的规制条件和要求,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在规制、放松规制和再规制之间灵活流转的规制体系。

[ 关键词 ] 环境法;规制;许可豁免声明;过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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