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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学者冯象开讲“论劳动权并纪念毛泽东在长沙1921”

时间:2013-11-25 浏览量:

冯象教授.JPG

2013年11月24日晚7点,湖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座无虚席,我国著名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耶鲁大学法律博士(J.D.),哈佛大学中古文学博士(Ph.D.)冯象先生为湖大学子们带来一场生动精彩的讲座《中国问题本来是世界的问题——论劳动权并纪念毛泽东在长沙1921》。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蒋海松博士主持了本次讲座。参与讲座的不仅有我院师生,还有白发苍苍的退休老人和社会各界人士,这体现了冯象教授独特的学术魅力,也表明公众对劳工权问题的极大关注。

蒋海松博士首先为观众介绍了冯象教授的渊博深厚的学术背景并对其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冯教授的研究涉及法学(法理、社会批判、民商法)、宗教(圣经学)、伦理学、文学(中古文学、法律与文学)等,著译作有《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木腿正义》《政法笔记》《创世记》、《摩西五经》等。通晓希腊文、意大利语、希伯来文、拉丁文、俄语、法语、古法语、德语、英语、古英语、中古英语、威尔士语、古冰岛语及亚兰语等十数种语言。

在热烈的掌声中,冯教授以发生于2010年5月17日的南海本田车厂罢工事件作为引子,切入主题。冯教授介绍道,国际上劳工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组织工会权、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然而,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罢工自由权,但1982年的宪法取消了该规定,这导致目前罢工权在我国处于灰色地带,法律既无明确规定又无明确禁止。对于企业中发生的罢工问题,一般以《工会法》及相关的党政策、中央文件加以解决。

接下来,冯教授对于“工潮法制化”的合法性依据进行了探讨。针对目前三种主流依据,冯教授予以阐述和评析。第一种依据以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切入点,为罢工寻求法律支撑。其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如果罢工行为并没有侵犯第三方利益,也并未对社会公益产生不良影响,则应该被允许。第二种依据则是从国际义务层面上认为我国有承认罢工权的义务。我国于1997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2001年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且当时我国对于该公约规定的罢工权条款未提出保留。故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国存在罢工权。第三个说法则是根据我国《工会法》第27条中“两个应当”规定,推断出该法肯定了罢工权利。冯象教授则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存在站不住脚的地方。第一,罢工不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不应直接适用刑法原则。第二,国际条约的适用需要在国内进行转化适用,虽然全国人大批准通过加入该条约,但未对其转化并声明其在国内生效实施。第三,《工会法》第27条的“两个应当”不能被当然地当成罢工合法化的法律依据。

冯象教授追溯了毛泽东早期提出的有关劳工权的思想:劳工三权分别是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对于劳动权,毛泽东主张将其与生存权一并写入1921年湖南省宪法草案,指出:“求得正当职业之权,即是工人、农民、商人、知识分子的劳动权。这是人生最起码的权利,没有劳动权也就失去生存权。”对此,冯教授认为劳动权应当包括生存权、社会权和团结权,而非个人自由权。而劳资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对党群关系造成影响。冯教授还将毛泽东劳工权思想与国际公约中的定义比较,从各方面讨论了劳工权利的划定与实现的可能。“国际公约的劳工三权其实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作为经济权利;而毛泽东提出来的是要劳动者自己决定,将个人利益溶入阶级利益。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最后,冯教授呼吁应通过完善法律,确保劳工权利,罢工的处理应具有中国特色,工潮并非洪水猛兽,理应非政治化、非敏感化。是否恢复罢工权的法律地位,如果恢复,则其内涵又包括哪些方面,这些都是必须探讨和解决的。而中国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的本质是党群关系。

讲座期间,现场观众认真听讲,积极互动,现场气氛轻松活跃,高潮迭起。。最后,主持人蒋海松博士作结束语:“毛泽东曾给劳工讲课,说工人的‘工’字是上下两横中间一竖,上为天下为地,咱们工人就是顶天立地的人。‘工’和‘人’加起来就是‘天’字。如今天讲座所言,劳工的权利就是天大的事。希望在1921年后将近的100年的今天,劳动权在制度与现实中得到更好确保。相信那个神圣的旋律,英特纳雄耐尔,一定会实现!”讲座在观众们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姚倩 王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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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白发听众与冯教授交流.JPG

(白发听众与冯教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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