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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兴检察长解读法理情在个案处理中的运用

时间:2017-04-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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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下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在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理情在个案处理中的运用”主题讲座。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主持讲座,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处郭海鹰副处长、法学院郭哲副教授、陈璐副教授和校内外数十位同学参加了此次思想学术与司法实务交融的盛宴。

读书不觉春已深,然而山东大妈气枪案、王立军收购玉米案、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等引起的舆论风波和法理情热议,并未在一年中最美的人间四月天里散去。马贤兴检察长以缜密的逻辑和深切的情怀,结合司法实务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讨论如何在司法个案中兼顾法理情的统一。

马贤兴检察长从中国自古就有顺应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出发,首先提出,当代中国的司法应当实现“三合”——合法、合理、合情。司法裁判不应脱离普遍常识、公共道理和公众对正义的普遍理解以及起码的良心认知,在依法实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前提下,还要综合考量天理、人情。对于“舆论干扰司法、舆论误导审判”的说法,他认为要实事求是地看。少数背离了法律精神实质的裁判,脱离了亿万民众所认知的公理常情,从发引起舆情危机乃至“公愤”,我们不能一味指责舆论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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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马贤兴检察长重点针对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反虚假诉讼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就如何实现情理法相融,进行了阐述。马贤兴检察长以“大学生麻醉抢劫案”、“酒店容留吸毒案”为例,探讨了“情理法相融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关系。马贤兴检察长认为,司法实务中部分法官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片面理解和机械适用,导致该条成为“强盗条款”,严重损害无辜民众的权益,造成司法不公。马贤兴检察长强调,司法不能沦为谋取不法利益的枪手,法官更不应对法律漏洞视而不见、为利用诉讼洗黑钱等虚假诉讼行为“背书”。法官要破除“机械司法”,要秉承正义良知和法律精神,结合案件事实和价值判断,形成内心确认,据此作出合法与合情合理的裁判,回归常识,遵循常理,真正做到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贤兴检察长回顾,35年来,不管面临多少艰难险阻、威胁恐吓,他始终秉持从父辈传承下来的“做人要有良心、做事要对得起良心”的价值观,并将之融入自身的法治信仰,认定司法裁判就是发现法律、发现情理、凸显良知的过程。大家真切感受到,马贤兴检察长对社会弱势群体真切的人文关怀,感受到一名司法工作者对公平正义、理性良知数十年如一日的坚守与践行。

在自由提问环节,就郭哲老师等提出的问题,马贤兴检察长表示,情理法三者的逻辑关系是以法律规则为前提和基础的,结合情理对案件综合考量,不否定法律在个案中的地位;某种程度上,司法工作者“机械司法”恰恰是最没有风险的,秉持理性和良知,有时反而会承担一定风险,但是人的良知本身就是一种力量:纵使作为一名无官职的普通司法工作者,也要在规则之治的前提下,在办案中融入情与理,秉持良心,勇于发声,敢于担当。

谢佑平教授评价,这是一场高水平的精彩讲座。马贤兴检察长凭借深厚的学术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运用法律社会学、法理学等知识维度,针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机械讲“规则”太多而缺乏情理的现状,论述了以规则之治为前提的结合考量情与理的重要性;尤其马贤兴检察长谈到了自然法和西方陪审团制度的关系,陪审团制度恰好体现了情理法三者的统一。谢教授认为,融合情理于法之中,就是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进行情与理的价值判断时,脱离法官这个角色,以一个平常人的眼界和良心进行价值判断,不迷信司法解释,运用学识、悟性,融合情理法,发现并弥合法律规范的漏洞及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实现立法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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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马贤兴检察长向在场师生赠送其编著的《虚假诉讼防治的理论与实践》、《心开路宽——职业人生与心态建设》。同学们表示,听完讲座,收获颇丰,启发甚大,深感中国实现“良法之治”的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而每一个人就是这项使命的承担者。兴法治,须人杰,同学们表示会抓住在湖南大学学习的机会,努力成为一名既有学识理性又有温情良知的法律人,相信中国法治的“四月天”离人间不远,正踏步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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