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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时间:2023-10-13 浏览量:

2016年9月通过,2023年9月最新修正

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生成才环境,完善研究生培养的竞争机制,根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是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3.在规定的学制内学习并已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和交清当年度学费;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学业条件

1.博士研究生

申请者本人署名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本人署名为第二作者(导师与学生的署名单位必须都为湖南大学),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湖南大学确定的法学A类学术期刊),或在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3篇,才具有申报资格。

2.学术硕士研究生

申报者本人署名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本人署名为第二作者(导师与学生的署名单位必须都为湖南大学),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1篇(5000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才具有申报资格。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法本法硕类申报者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限A证),才具有申报资格;非法本法硕类申报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限A证)或者在申报前提交一篇80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报告,才具有申报资格。

二、名额分配与评审原则

(一)名额分配

名额分配根据以下公式按四舍五不入的原则确定。

各年级各专业奖学金人数=学校当年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指标/在校学生总人数*各年级各专业人数

(二)评审原则

按综合测评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名单。综合测评分数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三、评选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参评材料(发表论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加权成绩由研究生办提供材料)。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并在学院网站内公示初评结果。

(三)公示期间任何人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可以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名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取消资格,空缺名额根据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依次替补。

四、其他事项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二)研究生可以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计算。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使用攻读当前学位学制期间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如果该生获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后,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以前评审时已经使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博士研究生参评只能使用取得博士生身份后的成果,硕士研究生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生身份后的成果。

(四)存在以下情形者,不得参评奖学金: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向学院提交的案例分析报告、向授课老师提交的课堂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案例分析报告、读书报告)等有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现象;考试舞弊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自动退学;延期毕业;没有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长时间不在学校及其他违反学校管理的情形。

五、附则

(一)申请材料中如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将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其全部奖金及证书,并给予学生严厉的纪律处分;由导师推荐学生参选的,并追究其导师的连带责任。

(二)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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