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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时间:2013-08-0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培养大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营造良好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平台,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由企业或行业学会组织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鼓励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或国际性学科竞赛等。

第三条 为了便于竞赛的组织、奖励、保研及相关工作,根据竞赛参与的级别和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全国竞赛和省级竞赛两大类。

全国竞赛包括全国性学科竞赛和国际性学科竞赛(含国家分区赛)。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参赛国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学科竞赛。

省级竞赛包括省级学科竞赛和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区赛。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全国性学科竞赛分区赛指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区选拔比赛。

第四条 学科竞赛重在竞赛过程对营造良好校园学术氛围的促进,为保证学科竞赛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竞赛水平,吸引更多优秀学生参与,学校按学科类别设立数学、英语、计算机、电子、力学、艺术等6类竞赛基地,将涉及学科(或专业)较多、参与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学科竞赛划入竞赛基地统一管理。学科竞赛基地(或竞赛学科相关学院)负责承办竞赛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选拔、培训的组织,提供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相关材料和场地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总决赛(演讲比赛、辩论赛和最佳辩手、风采大赛)、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含嵌入式系统设计)竞赛、全国周培源大学生力学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赛等6类学生竞赛。未纳入基地的学科竞赛由竞赛学科所属学院负责组织。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结合教学与科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类型的竞赛,积极建设专业竞赛基地。凡经学校教务部门组织的专门委员会评估认定的竞赛,获奖学生与指导教师享受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类竞赛同等待遇。

第七条 竞赛奖励。对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老师除获得竞赛组委会颁发的奖励外,学校另行给予奖励。

一、对获奖学生的奖励:

1、学分奖励

竞赛类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数

全国竞赛

一等奖

5学分

二等奖

4学分

三等奖

3学分

省级竞赛

一等奖

3学分

二等奖

2学分

三等奖

1学分

奖励学分可替代部分相关课程设计、课程实验、实习、大作业、开放实验、公共选修课等学分,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核准后实施。凡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

2、学校表彰鼓励和适当奖金奖励。

二、对指导老师的奖励:

1、根据获奖级别给予适当奖金奖励。

2、学校每年评选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并给予表彰。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可申报熊晓鸽优秀教师奖(科技指导类)。

第八条 获得竞赛(一般要求在全国或国际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学生,按照《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可以直推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竞赛类别及直推办法根据当年情况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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