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大教字[2015]37号《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精神,学生可在入校后第一年内申请转专业;以法学与政治学专业联合招生的学生在完成大类课程学习后,则在入学后第二年通过分流进入法学专业和政治学专业培养阶段。为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规范转专业和专业分流工作,确保学生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顺利推进,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由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教学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其他院领导及教务秘书、辅导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转专业及专业分流工作。
组 长:屈茂辉 易骆之
副组长: 喻 玲 罗英 李小明
成 员:黎四奇 湛建云 李丽红 郑琼英 刘璇子 美丽努尔
二、转专业(专业类)
(一)法学院本科生转出实施细则
1.法学院所有申请转专业或专业类的学生须符合《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5] 37 号)规定的各项条件;
2.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法学院审核通过,上报学校。
(二)本科生转入法学院实施细则
1.所有转专业学生须符合《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5] 37 号)规定的各项条件;在接收计划数内优先接收退役复学后学生。
2.转入计划数和接收办法
(1)可转入专业名称
根据《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我院可接收转专业或专业类学生的专业为:法学。
(2)计划数
接受转入学生后,总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或专业类相应年级原核定的招生计划的120%,即:现有学生加转入学生数之和不超过相应年级原核定的招生计划的120%。具体人数以学校公布数为准。
(3)申请转专业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需上交如下材料至法学院215学生工作办公室刘岳峰老师处:
①《申请转入法学院学生基本信息表》;
②原转出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办签署政治思想表现鉴定(含入学教育考试通过证明)和心理健康情况评估意见(辅导员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转出学院公章);
③原始成绩单及专业排名证明(需具备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专业总人数、所占专业比例等,且有转出学院教务办审核并签字盖章);
④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上交复印件并同时上交原件核验);
⑤转入法学院申请书(纸质)。
(4)接收办法
如申请转入某专业学生人数与该专业实际在校人数之和未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数,学院原则上予以接受;否则按以下方式选拔。
选拔基本条件
①通识必修课初修无不及格和重修课程;
②在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奖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③新生入学教育考试初考或补考通过(成绩80分及以上);
选拔程序
(1)申请学生须经心理测试、面试两个遴选环节;
(2)采用综合评分方式按序确定转入人选,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学生第一学期各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占50%,面试占50%;心理测试只作参考,不计入综合评分;
(3)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面试,无有效证件者将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面试官提问(含英语口语)和特长展示等内容;
(4)在法学院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为三天。
(5)选拔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
(三)获准转专业当学期获得学分数少于15学分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三、专业分流
大一法学专业本科生(包括从外院转专业到法学专业大一的学生),在第四学期进行专业分流.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向学院教务办递交专业分流申请,申请专业分流的本科生应满足《湖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湖大教字[2015] 37 号)的基本条件,每个学生只能在法学专业所覆盖的二个专业(法学专业和政治学专业)中自主申请其中一个专业。
(一)专业分流基本原则
1.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2.当选择相应专业学生人数未达到15人时,按学校规定不开设该专业,该部分学生须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3.由其它年级调整至2018级的学生,不参加专业分流,按原专业就读(按大类招生未参与过专业分流的除外)。如异动前所在专业在专业分流结束后未建立班级,则可申请所属专业类内的其它专业学习。
4.分流后原则上不再重新选择专业。
(二)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1.专业分流工作启动时间以学校相关通知要求为准。学院依据学校公布的工作启动时间组织本科大二参与专业分流的学生召开大类专业分流启动大会,各专业系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学院教务办接待学生专业分流咨询。
2.根据学校具体工作流程,学院组织学生自主填报专业分流申请表。
3.学院统计学生申报志愿情况,按照相关制度和专业分流方案经转专业工作小组审议后确定各专业最后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反映。
4.各专业分流名单公示后经学院教学院长签章后上报教务处。最后名单以学校公布为准。
四、附则
1.若本细则与学校相关文件有冲突,以学校文件为准。
2.本方案解释权在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院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