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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平、李勤通:新书《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之影响》出版

时间:2021-11-28 浏览量:

作者按

传统中国交织着世俗性与宗教性。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教地位的争论,杨庆堃先生认为,中国传统中存在所谓“弥散性宗教”,“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几乎各个角落都有寺院、祠堂、神坛和拜神的地方。寺院、神坛散落于各处,举目皆是,表明宗教在中国社会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它们是一个社会现实的象征。”(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这种宗教形态时至今日仍有影响。当代中国是一个世俗化社会,但又处处可见宗教化色彩。

中国传统法律与宗教间的关系与之有着内在相似性。在宏观上,中国传统法律主要呈现的是政治性与伦理性,当然如果将儒家视为儒教,这种伦理性也可以被视为宗教性的体现。在微观上,中国传统法律则渗透着宗教的影响,这种结合度相当高。一方面,宗教的行为、观念乃至制度等成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国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宗教的“护法者”;另一方面,宗教是被法律规制的对象,也是被国家防范的对象。

这种复杂关系同样表现在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关系上。相较于本土宗教,佛教更符合制度性宗教的特征。不过尽管魏晋南北朝以降,佛教对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乃至经济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这种影响却逐渐呈现出弥散性形态,处处不在又处处在。时至今日,佛教已经渗入了中国人的日常,本土与外来已经难分彼此。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渗入也表现出这种复杂性,国家在某些时候成为佛教的“护法者”,但也会强化控制,极端的还有灭佛。

本书的主要问题意识就是尝试探讨这种渗入的深度与广度。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体、内容以及实践等都深受佛教影响。

在本体层面,本书以罪观念为切入,证明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根本理念产生了影响。罪是刑法的正当性基础,正是因为一种行为被认为是罪,所以才有惩罚必要性。中国传统伦理观念决定了罪观念的本土性,从根本上规定了行为的可罚性。佛教东传后,行为的可罚性等受到影响。某些传统上可罚行为变得不可罚,反之亦然。在根本上,中国传统法律认同了佛教理念,调整了自身的正当性准据,以适应受佛教影响的新理念与新行为模式的出现。

在内容层面,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语言、规范表达方式、篇目等都产生了影响,并推动了髡刑的消失、刑罚轻缓化等一系列变化。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在某些方面的内容具有理论假设性,有待进一步的资料辅证。例如,本书指出,佛教经典在翻译中更早使用“律”主要指代禁止性规范,律令从秦汉的不法到魏晋的分野可能受此影响。这一观点恐怕很难具有完全说服力,但这揭示出佛教经典翻译与中国传统法律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在实践上,佛教对人们的法律观念等也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种两面性与佛教徒群体的复杂性有关。魏晋南北朝以降,佛教徒内部鱼龙混杂,有虔诚的皈依者,也有隐藏的投机者,甚至还有希望通过佛教到达自己的政治目的者。古代的佛教徒不等同于守法者。同时,官方与民间的某些传统法律观念也受到佛教影响,例如无讼观念。从先秦的无讼到后世的耻讼、惧讼,佛教在这种演变中可能也发挥了重要功能。

在更深入的层面,本书试图展现中国传统文化对外来异质文化的包容度。佛教是一种迥异于中国传统的文化形态。中国传统法律接受佛教的过程不单纯是一种自我调整的过程,而且是一种自我革新的过程。对于主张尊卑有序的中国传统法律而言,强调众生平等的佛教带来一种新的身份关系,当然也是一种新的人际与社会关系。例如,沙门应否拜君父就体现出新旧身份关系的深刻冲突。尽管唐宋以后,这种被认为颠倒的身份关系被以某种方式重回旧轨,但毕竟在长时间段内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包容。何以佛教能够在中国生根发芽?中国传统法律的这种内在包容性至少从一个侧面做了有解释力的回答。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而生生不息,与自身这种相当强的包容性有关。这一点对今天仍然有所启发。

透过这种观察也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在长时期段内的发展特征。我们曾将中国传统刑法吸纳佛教之罪的趋势用“礼法一体的总体趋势,异域文明的有限包容”来概括,并将之视为“中华法系的动态特征”。(《论佛教之“罪”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化及其限度》)本书事实上也是对这种动态特征的进一步分析。中华法系在面临外来文明时并非一味排斥,而是保持了相当包容的态度,甚至允许外来文明在某些方面的融入。当然不宜夸大佛教的影响,一方面,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儒法影响的边缘处生长,另一方面,佛教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深度受其与后者的契合度有关,中国传统法律能够更容易地接受和发扬佛教那些与自身高度契合的理念。中华法系的动态特征也不尽于此。例如,尽管法律儒家化近年来颇受争议,但其在本质上就是对中国传统法律在长时间段内发展趋势的一种总结。因此,赞同这一命题的学者也可以视之为中华法系的另一动态特征。

本书《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之影响》,收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作者周东平(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勤通(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




本书目录

导言

一、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影响的历史背景与脉络

一、中国传统社会的特质与古代法的世俗性、伦理性

(一)中国传统社会

(二)中国古代农耕经济社会的特质

(三)中国古代法的世俗性、伦理性特征

二、佛教对中国古代社会、文化观念、法律意识的影响概论

(一)佛教的传入与本土化

(二)佛教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三)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律意识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国家对宗教规制的特色

(一)中国古代国家对宗教规制概观

(二)中国古代国家对正统宗教的规制

(三)中国古代国家对民间宗教的规制

(四)中国古代国家对邪教的规制


第二章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观念的影响

一、佛教罪观念的解析

二、佛教罪与中国传统法律之罪的异同

(一)佛教罪与中国传统法律之罪的相似性

(二)佛教罪与中国传统法律之罪的相异性

三、佛教罪观念与儒法罪观念的冲突与兼容

(一)佛教的罪观念与法家的法定罪观念的冲突与融合之可能

(二)佛教的罪观念与儒家的道德罪观念的冲突与兼容

四、佛教罪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刑关系的影响

五、佛教罪的个体性对中国传统罪观念的影响

(一)族刑收缩与罪责自负理念

(二)弱化刑法的社会预防功能

(三)出家佛教徒与家庭的罪关系被剥离

六、佛教罪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之构成的影响

(一)佛教罪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所侵害的法益位阶的影响

(二)佛教罪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之种类的影响

七、佛教罪观念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限度


第三章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形式与结构的影响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语言的影响

(一)隋唐法律中的佛教语言

(二)宋元法律中的佛教语言

(三)明清法律中的佛教语言

(四)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语言影响的特点

二、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规范形式的影响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义疏形式的影响

(二)佛教对《唐律疏议》问答体的影响

(三)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规范表达的影响

(四)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图表形式的影响

三、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整体结构的影响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律令分野的影响

(二)中国传统法律中专门规范佛道教的篇目


第四章 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影响

一、佛教的处罚观

(一)佛教的一般处罚观

(二)佛教的地狱处罚观

二、佛教的刑罚观

三、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内容的影响

(一)佛教影响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路径

(二)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具体影响

四、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方式的影响——髡刑的形成及其消失

(一)作为牺牲的断发

(二)作为风俗的断发

(三)作为卑贱象征的断发

(四)作为刑罚的断发

(五)佛教的髡发及其对髡刑的影响

五、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执行的影响

(一)佛教与行刑时间的限制

(二)佛教对恩赦制度的影响


第五章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效的影响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效影响的前提

(一)佛教的法律观念

(二)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异同

二、佛教对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无讼观念的影响

(二)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官司法理念的影响

三、佛教对中国传统守法实践的积极影响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守法实践存在积极影响概述

(二)佛教对中国古代出家佛教徒守法实践的积极影响

(三)佛教对中国古代在家佛教徒守法实践的积极影响

四、佛教对中国传统守法实践的消极作用

(一)佛教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冲击

(二)佛教对中国传统守法实践产生消极作用的表现


结语

一、佛教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背景

二、佛教影响中国传统法律途径的多元性

三、佛教影响中国传统法律内容的复杂性

四、佛教影响中国传统法律进程的曲折性

五、中国传统法律对佛教的制约

(一)佛教笼罩在儒法的基本法律价值统摄之下

(二)统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图与努力不断增强

(三)中国传统刑律对佛教的系统规制

六、规制与反制:宗教与中国传统法律的互动


参考文献(略)



本书摘要


中国的自然环境存在地理的封闭性、四季变化的明显性、水旱灾害的频仍性及北方游牧民族的威胁性等问题。在小农经济模式下,农业型政权得以产生,中国古代形成以世俗性、伦理性为主要特征的法律体系,从来不存在所谓教权对政权的控制问题,甚至不存在系统的独立宗教组织。

在此背景下,佛教作为外来宗教在中国的传播史,是一个不断适应中国社会并本土化的发展过程。中国对于佛教的接纳则是一种主体性的自觉、吸纳和领受,继而发展出适合自己的本土佛教思想。由此,佛教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传统法律亦莫能例外,在各个层面都可以见到佛教的影子。当然,中国传统文化也制约着其对各个领域包括传统法律的影响限度。

在这个总背景下,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之论题或可以从三个层次的四个方面展开。所谓三个层次,指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本体、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所谓四个方面,则是对这三个层次的具体展开,其中对法律本体的影响尤其体现为对罪观念的影响;对法律内容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法律结构、表现形式与刑罚制度的影响;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则主要体现为对法律实效的影响。

以下扼要介绍这四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佛教的罪观念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罪观念产生深远影响。

这方面主要可分为六点论述:①解析佛教罪观念与儒法罪观念的异同。②在业报观影响下,佛教主张业与报的分离,它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刑难分的意识产生作用,从而推动后者的分离。③业报观的个体性还建立起佛教的罪责自负观,并对中国传统法律以家族为中心的罪责观产生影响,进而对族刑范围的缩小、刑罚的社会预防功能等产生影响。④佛教的罪观念有明显的价值位阶差异,并通过十恶、五逆等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罪的位阶差异的明确化产生影响。⑤佛教罪观念的独特性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中部分具体罪名的形成,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专门规范。⑥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佛教之罪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在伦理性、报应性以及具体罪之间存在诸多相似,而在规制对象、规范内容、惩罚措施以及技术手段等方面则存在差异。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对佛教罪观念的吸收情况应予区分,而以保障权力结构和根本伦理规范为限制,从而体现中国古代法律对外来文明吸收的有限性。

第二,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形式与结构也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这方面主要体现为:①佛教用语逐渐成为传统法律用语。通过分析隋唐以至明清的部分法律用语,可以发现佛教用语对法律的影响历代皆有,但相较于其他领域,其对法律的影响显然较小,尤其法典编纂中,可能存在刻意规避佛教用语的做法。②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产生若干个方面的影响:《唐律疏议》的义疏体、问答体可能受到佛教义疏体的影响;明律的语言表达方式具有简洁性与通俗性,可能受佛经传播经验的影响;有“象教”之称的佛教的图像传播方式,对《大明律》以及其他法律形式中图像的出现可能具有借鉴作用。③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整体结构也可能产生重要影响。佛教受中国传统影响,更早地将“律”作为对独立的禁止性规范的统摄,这也使得律能够在词义上与刑法的内容相吻合,可能为西晋律令分野的形成奠定工具基础。同时,佛教的传入和发展,也使传统法律中出现某些专门规范佛教的篇目,如《道僧格》和《庆元条法事类》中的《道释门》等。

第三,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轻缓化以及中古五刑的定型产生了影响。

与这部分相关的主要有:①佛教对刑罚或处罚的态度归纳为三种:佛教针对佛教徒的处罚观、佛教地狱刑罚观以及佛教世俗刑罚观。其中,教育刑是这些刑罚观的核心意识,它对中国传统刑罚观产生了影响。②佛教的刑罚观通过与政治有密切关系的高僧、崇佛的君主等,推动世俗法律的轻缓化。③佛教的发展对髡刑在中国的消失具有推动作用。髡刑在中国古代存在牺牲、风俗、卑贱象征、刑罚等多重意义。在佛教理念中,髡发既是对佛祖的模仿,也是摆脱世俗烦恼的象征。随着佛教社会地位的提高,髡发很难再被视为卑贱象征,作为刑罚的耻辱性意义也随之降低。最终,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对佛教的调和妥协,使得髡发自北周以后不再作为刑罚之一,整齐了中古五刑体系。④佛教对中国传统刑罚的执行也产生莫大影响。断屠月、斋日等不行刑自魏晋南北朝开始逐渐成为定制,且因为佛教而实施的赦免等也不断出现,尤其极度信仰佛教的君主以之为理由而赦免的,往往历代多有。

第四,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产生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与这部分相关的主要有:①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异同是前者对后者形成影响的基础。整体来看,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法律的相似性是两者关系的主流。但佛教戒律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家族义务与国家义务。相同性有助于佛教徒守法,相异性则会侵蚀人们的守法意识。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间无讼观念乃至官员化死为生的司法观念的变化,受到佛教的一定影响;佛教地狱观念的效果则具有两面性。③从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实效的积极性来看,无论出家佛教徒还是在家佛教徒,相当一部分在谨守戒律的同时,也能够遵守法律,无论是高僧大德还是普通信众皆是如此。④佛教也不乏消极性影响,如有相当一部分佛教徒并未谨守戒律;佛教在经济、政治以及刑事方面的特权使其吸引了部分非基于信仰的佛教徒。历史地看,佛教理论成为底层民众斗争的重要思想工具,佛教教义也成为部分谋反行为的理论基础,故佛教徒也是中国古代常见的谋反群体。同时,中国古代的佛教徒还犯下不同种类的重罪与轻罪,这些都反映出佛教徒内部的鱼龙混杂,以及佛教对中国传统守法实践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建立在整体的宗教管理体制下,体现中国本土法律文明与外来法律文明的深刻冲突。但这种冲突的结果,既非本土战胜外来,也非外来战胜本土,而是本土对外来文明的有限接受。总体来看,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从本体到内容再到具体实践都产生深远影响。在具体研究中还发现,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自魏晋南北朝开始有逐渐上升的趋势,法律的内容等吸收佛教因素较多,迨及明清则有衰退趋势。由此,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呈现一个相对明显的抛物线形态。可以说,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某些时期与统治者的喜好也存在密切关系。

同时,还需要明确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不宜高估,它不仅受到时代的局限,而且仍笼罩在儒法的基本法律价值统摄之下,体现为传统法律对佛教理念既接受又限制的态度。虽然中华法系是世俗法与伦理法,但仍然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使其能够在相当程度内接受外来法律文明,尽管后者与前者在理念上存在巨大差异。当然,这种接受也是有限的,以不从根本上冲击中国传统理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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