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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来院讲学

时间:2014-09-3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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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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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楼报告厅座无虚席

2014年9月28日晚七点半,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受邀来我院讲学,主讲“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法学院党委书记屈茂辉教授主持讲座,我院师生和周边其他学校学生纷纷慕名聆听大师讲座,法学楼报告厅座无虚席。

王利明教授首先讲到了出台民法典的重要性。他认为民法典作为最基本的裁判规则,私领域的基本规范,是许多私人问题的裁判依据,必须出台,以避免法律适用的随意、冲突。作为部门法中的一部大法,民法典至今尚未颁布意味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待斟酌,用“基本形成”来概括更为恰当。

王利明教授还提到了推进民法典制定的工作内容:必须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尽快制定民法总则,构建民事权利体系。有必要在民法典中明确物权主体制度,尤其是法人制度。此外,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主体要重新构建。如基金的地位问题,环保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等是怎样的法人,王教授更倾向于传统的法人分类将其分为财团法人和社会法人来将其定性。王利明教授还提到了民法典制定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如环境侵权问题,其实是一种民事权利,可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有人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益诉讼的问题,但私诉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果要构成私诉必须有确定的受害人,有因果关系,并且必须损害后果的发生,然后环境污染问题要符合上诉要件问题比较困难,通过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即私诉是很难解决的……又如,信托制度在中国现在的处境很尴尬,该制度是移植英美法系的结果,其余大陆法系的部分传统制度之间有着冲突。信托制度规定的是多重主体制度,委托人、受托人均享有所有权,这与物权法上的一物一主制度以及用益物权制度差别巨大,若将其定性为债权,则又有冲突,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信托的确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信托在我国当前民法体系中的定性十分困难。

王利明教授认为须制定人格法,在民法典中必须独立设人格权一章。民法典基本功能是保护财产安全和个人人身安全,即基本内容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而且者不可忽视的内容是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没有这部分内容的民法典是不完整的。接着,王教授概括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王利明教授还在讲座最后指出必须加快推进债法总则的制定和完善,其内容主要是合同与侵权的共同规定,其共性规则,这部分的内容不能照搬传统民法中的债法总则内容,很多人认为,传统的债法体系,即罗马法的四种类型不可动摇,然现如今已经不断有被突破的趋势。我国的债权分类除了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内容外,有必要将税收之债予以规定,在实践中,税收优先原则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尖锐,它们之间的优先秩序不予以明确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实践中具有行政性的税收之债往往具有优先于抵押之债。因此,可取的做法是有利害关系人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判定其两者的优先性而非由行政机关拍板决定。

屈茂辉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简要的点评,发人深省。现场交流环节,同学们非常积极,争相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了不少专业且有见地的问题,王利明教授一一做出解答,现场气氛相当热烈。

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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