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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邱兴隆教授系列讲座顺利举行

时间:2014-03-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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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及15日晚,我院博士生导师邱兴隆教授的系列讲座在报告厅顺利举行。两场讲座主题分别为:“中国刑法的兴与衰-兼及对刑法修订案(九)的展望与失望”和“职务犯罪的界限-以受贿罪为中心”。

第一场讲座重点讨论了刑法修订案(九)出台的必要性和邱兴隆教授对其的预期。邱教授讲到:从修订的过程来看,刑法修订趋势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刑法罪名的范围逐渐扩宽,二是刑法罪名不断地加重,三是刑法条款走向混乱。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刑法缺乏内在的理性。这同时导致了我国在国际刑法体系中没有话语权。

邱教授详细阐述了刑法修订案(九)的制定的必要性。从政治形势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表示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订;从经济方面来看,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政府对私有经济的控制有所放松,刑法就要随之为市场化松绑;从社会形势来看,社会发展迅速,许多法律条例已不再适用;同时法律体制的联动性也决定了刑法需要修改。同时他提出两个展望:新修订的刑法应当废止一部分不必要的罪名,降低某些条例的刑度;应该不断完善我国刑法的结构并建立统一的附属刑法典,来改善目前我国刑法的混乱和不合理的状况。

次日,通过对几个当下职务犯罪案例的评述邱教授清晰详尽地阐释了职务犯罪的界限问题。他说,职务犯罪分为三大类:一为职权滥用型,包括暴力取证、妨碍司法等行为;二为侵占型,主要表现为贪污罪;三为出卖型,最典型的即为本次讲座重点讨论的受贿罪。邱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界定不明,从主体的角度看,被告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不够清晰——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为公职人员?判断公职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共同职务犯罪的界限模糊:前铁道部长刘志军一案,作为贪污直接受益人的丁书苗罪名仅被判为行贿罪,这并不合理。从主体角度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是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实际上,“职务之便”和“职权之便”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只有区分清楚才能合理定罪。

最后邱教授总结了职务犯罪界限紊乱的原因,一,立法不规范,规定模糊;二,法律理论界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和行为方式上尚不明朗,这导致了具体实施法律过程中的混乱;三,政治暧昧因素的介入。他总结道:“腐败、职务犯罪必须打!但是,一定要打准,同时要摆脱政治刑法。”

邱兴隆教授思维严谨,观点鲜明,风格独树一帜,将书面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紧扣时政热点,分析近期典型案例,使广大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下周三晚(19日)还将举办邱兴隆系列讲座的第三场,主题为“老公戴面罩强奸老婆的罪与罚-兼及婚内强奸等问题”,欢迎广大师生参加。( 王鹤立 谭发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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