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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法学名家讲坛 |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在湖大开讲“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

时间:2023-10-31 浏览量:

图文 | 石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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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宇教授主讲)


  2023年10月29日上午,岳麓法学名家讲坛第11期于湖南大学法学院216会议室举行。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杜宇教授应邀开讲“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性质”。本次讲座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黎四奇教授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诸多教师、博士以及硕士研究生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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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黎四奇教授首先对杜宇教授莅临本次讲座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杜宇教授系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入选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最有影响力学者的法学学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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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四奇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杜宇教授提到近年来中国刑事立法中有越来越多的带有程序性意味的要素在条文中被确立。针对这一现象,他强调这些立法例的出现给刑法学带来挑战,也蕴含着一种理论创新的契机。他指出,刑法学研究的使命就是要对中国本土语境下独特的法经验予以学理化阐释,以此来推动学术概念和学术体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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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杜宇教授从三个方面对主题进行了系统地阐述:第一,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概念的提出;第二,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与既存刑法教义学范畴之间的区别;第三,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的体系定位。他强调,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是整个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必要的构成部分,如果不经此要素的判断,则无法获得最终的实体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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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杜宇教授通过对既有学说的归纳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素体系定位的看法:第一,程序性构成要素是一个实体性的要素而不是程序性的要素;第二,程序性构成要素应当定位在犯罪论内部而不是刑罚论内部;第三,程序性构成要素应放到构成要件阶层并且是一个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他认为,虽然程序性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程序性特征,但就本质而言,它还是应作为实体违法的必要构成部分来把握。此类要素与客观行为的定型性高度相关,且需要行为人有所认识。

讲座最后,主持人黎四奇教授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带有程序性意味的要素本身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大家一定要坚持对于刑法谦抑性的贯彻。黎四奇教授还呼吁在座同学们做学问要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要拘泥于自己所研究的方向,要全面地看待问题。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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