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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资助实施办法(湖大教字〔2017〕44号)

时间:2019-09-0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2009〕15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缓解就业压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届毕业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以下简称“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区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校年度代偿资助计划,组织代偿资助申请工作开展;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年度代偿资助毕业生申请名单及毕业生在岗情况。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代偿资助工作的宣传、报道,在校园内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代偿资助资金的管理。

(四)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提供并发布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信息;提供当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开辟就业岗位,加强与就业单位的沟通;负责代偿资助学生的信息档案及跟踪管理;做好服务期满毕业生再就业推荐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代偿资助毕业生的户籍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六)校团委: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七)各学院:在学生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做好有关代偿资助的宣传、动员、组织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代偿资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九条 学校严格审批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资格。

第十条 申请代偿资助所需材料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三)能明确体现学生具体工作地点和服务年限,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代偿资助工作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毕业生向学院申请代偿资助,提交《申请表》、就业协议和相关证明。

(二)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拟获代偿资助推荐名单并公示。

(四)上报申请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12月底前分两次,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公布资助名单。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公示获资助学生名单,毕业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

(六)实施资助。学校根据就业单位反馈信息和国家相关规定,收到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或学生本人。

第四章 代偿资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代偿资助金,并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起按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名单及时将代偿资助金代学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或发放至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生应按照《还款确认书》相关要求按时足额还款。待中央财政资金到位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将由学校一次性向银行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将汇入学生本人账户。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学生一次性偿还剩余部分贷款。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金将由学校直接汇入学生的本人账户(中行学费卡),由学生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的,由学生一次性偿还剩余部分贷款。学生因未按规定还款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五章 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受助毕业生的管理。

(一)建立完整准确的湖南大学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毕业学院。同时,还应定期了解获得代偿资助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二)建立与就业单位和获批学生的定期联系制度。获代偿资助学生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偿资助申请和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邮寄给毕业学院,各学院汇总核实后每年6月15日前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资助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获资助毕业生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代偿资助。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情况除外),取消学费和贷款代偿资格,停发后续代偿资金;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对于提前离岗的毕业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贷款的代偿;学院配合学校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后催缴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办法》(湖大校办发[2007]6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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