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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大法学院举办“请求权的历史与体系”学术沙龙

时间:2019-08-06 浏览量:

 

201983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办的“请求权的历史与体系”学术沙龙在我院举行。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等高校的十几位学者应邀参加。屈茂辉教授出席会议。

 


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红副教授主持。

会议伊始,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主任屈茂辉教授致开幕辞。屈茂辉教授对与会青年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勉励青年学者加强交流,在民法典编纂进程中,深入推进民法请求权的研究。

 

首先,厦门大学陈帮锋助理教授作名为“民法中的意外事故”的主题报告。他从“缘起与界定”、“关于意外事故的问题域”、“意外事故是什么”、“意外事故在我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四个方面,介绍了意外事故的基本概念和规范意义。

 

然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东海副教授作名为“论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的主题报告。胡东海副教授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时的法律问题”、“已有的解决方案”、“代理权滥用的解释方案”、“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的历史与比较”四个方面,分析了《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已有解决方案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方案。  

 

下午第二单元会议由华侨大学法学院李飞副教授主持。首先,我院张红副教授作了名为“论无权代理责任”的主题报告。他从“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无权代理”的责任构成、“无权代理的责任范围”三个部分,讨论了《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范意义,主张对第3款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填补法律漏洞,认为第4款只是外部责任承担规则。

 

接着,我院滕佳一助理教授作了名为“合同无效后返还规则的适用”的主题报告。他从“合同无效的规范意义”、“以合同变动物权场合下的‘返还’依据”、“返还范围的确定”三个方面,讨论了《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规范意义,主张关于“返还财产”的形式应区分物权性救济与债权性救济。

 

我院陈璐副教授、王文胜副教授、张晓勇助理教授、宋晓庆助理教授以及湘潭大学谢蔚助理教授参与了上述报告的讨论。

 

最后,张红副教授主持闭幕仪式并致辞。张红副教授代表罗马法系研究中心对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表示衷心感谢,认为此次沙龙讨论深入、效果良好,并期待这种主题讨论形式可以形成常态,推动年青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

 

(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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