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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做客岳麓法学名家论坛畅谈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

时间:2019-11-26 浏览量:


2019年11月25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受邀为学院师生奉献了一场题为“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的精彩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王文胜副教授主持,近百名法学院师生共同聆听了讲座。

石佳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领域为民商法、比较法、国际法、欧洲法,曾于巴黎第一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兼任巴黎第二大学、巴黎第八大学、图卢兹大学、日内瓦大学、渥太华大学、劳伦森大学等高校的客座教授及博士生合作导师,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合同编课题组、人格权编课题组成员。

讲座伊始,石佳友教授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编纂进程。他指出,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一部关于人格权的单行立法,《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现已经过三次修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在2019年8月通过。其中三审稿相对于二审稿改动较小,一、二审稿具有决定意义。石教授首先肯定了该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随后从各个方面对草案人格权编的进一步完善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从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出发,石教授首先探讨了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人格权定义等问题。关于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三审稿”第773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考虑到人格权在当代社会愈发具有积极权能(譬如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的趋势,可以在该条规定的“享有”与“保护”之间,增加“行使”,以突出其在传统的防御性功能之外的积极利用功能。关于“人格权”的定义,“三审稿”第774条第一款试图对人格权这一概念的定义加以明确,但由于采取了类型列举的方式,导致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重复。石教授指出,立法语言不能采取决疑论,用词表述应做到精准典雅。

接着,石教授将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社会性人格权两大类,并对其中一些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完善建议。如关于生命权的保护,石教授结合自身了解过的养老院案例,提出可设立死亡赔偿基金、进一步加强患者的同意权(“消极安乐死”)。关于死者遗体的保护,目前草案仅规定禁止买卖遗体,石教授指出,为维护公序良俗,除禁止买卖外,立法可进一步对遗体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关于死者人格要素的保护问题,不应以有无近亲属关系作为保护条件,关于保护期限,教授建议可借鉴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纯粹的人格利益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财产利益统一规定为死后50年。此外,由于实践中许多不良媒体往往故意通过侵害名人人格权的丑闻性报道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应当在草案增加相应的规定:如果通过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应允许受害人主张惩罚性赔偿。最后,石教授着重强调了人格利益的自我决定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在互动环节,现场师生积极参与,纷纷提出自己的困惑,与石教授就目前立法者对西方话语权如何进行把控、精神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具体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王文胜副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作者 尹艳群  摄影 马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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