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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湖大开讲“土地承包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时间:2019-11-06 浏览量:


2019年11月4日晚,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房绍坤教授应邀做客湖南大学法学院,作了一场以“土地承包中的疑难法律问题”为题的精彩学术讲座。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院长主持讲座。



房绍坤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曾担任烟台大学校长。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首届高校百名国家级教学名师、山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入选全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房绍坤教授指出,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最大的亮点是将“三权分置”落实到法律中,但这也是新法最大的败笔,三权分置的表达存在若干缺陷,从民法原理上无法给出合理解释,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无法运作。

接着,房绍坤教授分析了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三权分置”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新法中土地承包权的含义。土地承包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后的一种简称。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政策性语言,把其直接转化为法律语言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新法关于三权分置的表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但这与物权法上的权能理论相矛盾,还会造成立法体系不协调,导致将土地承包权排除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第二、土地经营权的属性。新法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导致无法进行相关规则设计,也不利于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土地经营权在新法中存在三种形态:一是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二是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不管将该形态的土地经营权解释为债权还是物权都违背了相关法律原理。从新法三种形态的土地经营权来看,将其物权化更为合理。

第三,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新法没有涉及对取得方式的规定,根源在于淡化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第四,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第三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方式就是抵押形式。而承包方的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性质有两种解释,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二是强制管理。但更为合理的解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设定抵押时,首先为自己设定一个土地经营权,再用此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



在互动环节,大家就流转的概念、立法衔接机制、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向房绍坤教授进行了请教,房绍坤教授逐一进行了耐心解答。



我院王文胜副教授进行了讲座点评和总结。他说,房绍坤教授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解释土地承包法,追求逻辑自洽,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关于法律解释学的学术盛宴。这启示我们从事法律解释学,需要追求吾道要一以贯之,要清楚冷静的关注到政策文件与法律之间的表达,民法研究需要社会实践与基本原理的兼顾,追求逻辑自洽。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图文:张芳芳  审核:蒋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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