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8日下午,湖南大学法学院邀请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开展了一场题为“法律的经济逻辑”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黎四奇教授主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周婷婷等实务界人士和法学院师生聆听了讲座。
熊秉元,现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特聘教授,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1957年出生于台湾南投,祖籍河南商城。台大经济系毕业,于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学术论文刊于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Journal of Bioeconomics, KYKLOS等。多年来撰述《经济散文》,应邀在台湾《联合报》副刊、《印刻生活文学志》月刊、《联合文学》月刊、《苹果日报》、香港《信报》、大陆《南方周末》及《读书》撰写专栏,已发表百万字以上。以经济学者身份,应邀至大陆多所知名大学法学院,讲授“法律经济学”课程。
讲座伊始,熊教授通过关于动物伤人责任如何分配的案例引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思考法律案件的话题。一名女性将手伸入笼中,关在笼中的老虎咬断女性一只手,该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在场师生踊跃发言,熊教授统计,现场约70%的人认为应当由女生承担50%以上的责任,而约20%的人认为应当由女生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相类似的,熊教授又提出了另一个案例:一群工人搬运炸药准备爆破,中途所有工人离开后,一个小学生用脚拨弄炸药导致造成人员伤亡。熊教授具体比较两个案例的相似和不同之处,并提出“最小防范成本”的观点,认为若马戏团在一开始即对该老虎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或者留下一两个工人看管,便不会导致此后一系列事情的发生,显然二者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接着,熊教授对合同有漏洞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等问题进行分析。熊教授提出了“回到从前”的经验法则,即回到合同签订时或立法时。回到“合同签订时”,指的是看合同签订时,合同当事人哪一方可能更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该方承担主要责任。对合同的解释一般分为条文主义和原旨主义两种,条文主义关注的是根据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原旨主义更注重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在对法律进行理解和解释时,更要关注其法条背后的原理。
讲座过程中,熊教授还就“为什么要区分物权和债权”“人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就“人性本善还是性本恶”而言,中国从古至今各派学者一直都争论不休。如古代中国儒家学派孟子,以人都有恻隐之心为例对“人性本善”进行论证。熊教授指出,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人性本善”指的是人在出生那一刹那是善良还是邪恶的问题,试想人在刚刚出生之时仅仅是一个血肉模糊之体,又如何来判断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问题呢?
随后,熊教授以“主人家果树上的果子掉到领居家,果子所有权如何认定”的问题结尾。熊教授指出,罗马法、德国、法国等法律均明文规定,果子归邻居所有,而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熊教授进一步分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将带来的一系列的后果,若直接认定归邻居所有,将导致问题会简化很多,成本最低。而这其实是一个价值利益衡量与判断的问题。根据“最小防范成本”规则,熊教授进一步指出,“特殊情况下容许例外,让法律更完备,也更能维护法的精神”。
最后,主持人黎四奇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并提出今后我们在看待法律问题上要格外注重高度和角度的问题。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作者 尹艳群
审核 蒋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