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雪在CSSCI期刊《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发表论文《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与被告人质证权——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分析》。
文章指出,通过法规范解释作业,可窥见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证人作证以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线索。但因质证权的确权性立法缺失,证人与被告人、法院之间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没有形成“闭合回路”,缺乏法律关系联动的制度空间,证人出庭作证仍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它与被告人质证权具有“同生关系”,二者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对应的法律关系元形式是“权利”—“义务”。刑事诉讼各主体间存在着交错复杂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义务须存在质证权作为参照物,且将两者置于刑事诉讼第一性规范下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第二性规范下的“权力”—“责任”两对法律关系元形式联动情境中讨论才具有意义。应从立法密度、配套措施、体制改革及民众意识四个方面着手,构建质证权回归语境下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以期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和事实认定模式之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