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一直是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切实保障民生健康的重要公权力手段,由于其公权力的性质,国家也要对其程序方面进行法律规制。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的指导意见》的发布,表明国家对于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的要求更高。特别在今年新冠疫情期间,行政执法部门用高强度的执法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疫情期间解决问题的紧急性以及执法高效性的特点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效率与程序公正这两个价值是否能在疫情这一特殊时期获得良好平衡,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政府的信任问题,更关系到疫情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持问题。为考察行政部门在疫情期间合法行政的情况,了解行政部门在特殊时期的价值偏向,感受行政部门做出的巨大贡献,湖南大学王迪、江苏大学赵荧熳、武汉大学李一帆开展了实践调研。
2020年8月31日,调研小组来到贵州省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相关调研。执法局工作人员介绍,在疫情期间绥阳县执法局紧紧围绕“外防输入、内防扩散”要求,密切联系防疫动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调度,以查处民生保障物资及应急物资哄抬价格、医疗机构未落实传染病防控职责、非法营运等违法经营活动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立案查处多起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野生动物交易案件,全力保障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市场秩序的稳定。我们了解到针对疫情期间关注的重点问题,执法局对这些问题的高发区域进行高频率的检查,集中人员力量,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严厉打击。同时由于防控疫情的紧张态势和保障市场民生的职责所在,该局的执法人员大多都在疫情期间连续高强度工作数个星期,却并无怨言,这样的坚守令人敬佩。
同时通过查阅执法局在疫情期间的行政执法卷宗,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独立成册,一个案件的整个执法过程以及所有材料文书等都记录保存在案件卷宗中。从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询问笔录到案件处理意见书、事先告知书、结案报告等每一个执法环节必备的材料都很齐全完整。办理一个案件所需的程序比较多,需要当事人捺印签字、工作人员签字、部门盖章的地方也很多,如果由于情况比较紧急,那么一些需要捺印签字等细节就很容易被忽略,这个案件就会存在程序瑕疵,执法的合法性也会被减弱。但是通过具体查阅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办理中的细节都没有出现差错,只有在卷宗情况总结表中我们发现疫情期间共有3例案件有些许程序错漏,其中“所取实物照片无执法人员或当事人签字认可”和“笔录修改处未捺手印”出现在2例案件中,“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执法机构、法制机构、处罚机关意见空白” 出现在1例案件中,“案件记录时间矛盾”出现在1例案件中。以上这些情况都不是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只是存在执法程序细节方面的疏漏,是程序方面的瑕疵,这样的瑕疵出现的频率基本上与非疫情时期的日常状态下的持平,并非是执法部门在特殊时期为追求执法效率而轻视程序公正的结果,相反,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在特殊时期高效性要求极高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依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是对于程序公正的坚持和尊重。
随后该局执法大队队长说道:“很久以前我们对于执法程序方面不够重视,缺少捺印、签字或者处罚不按规定的日期执行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是经过政府服务型职能的转变以及某些行政诉讼案件之后,大家对依法行政的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感悟,也树立了维护群众利益的服务意识。我们现在都习惯在执法过程中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对于执法过程十分严谨,力求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理,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不仅是我们的职责,更成为了我们的工作习惯,不论是不是处于疫情期间,也不论对执法效率的要求是怎么样的,如果不进行相应的程序,我们后续的工作感觉也无法继续进行了。”
疫情防控是一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严峻斗争,行政执法部门肩负重要使命,在这样的特殊时期不仅要做到高效强力行政,也要保证合法行政,贵州省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了两者的良好平衡。同时在具体调研中,我们发现这两者并不冲突,甚至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平衡好这两种价值对于做好特殊时期的工作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在特殊时期要以程序公正去驱散不安的疑云,更要以尊重法律去坚定必胜的决心。
(法学1705班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