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维锭在CLSCI、CSSCI来源期刊《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4期发表论文《认真对待表决前程序: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的反思与优化》。
文章指出,在公司法上,股东会决议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有关规则的设置和适用总是分歧丛生。分歧的背后是重视抑或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之争。从历史维度看,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虽不断演化但始终遵循还原现场股东会这一制度逻辑。这是因为,现场股东会最有利于股东会发挥其交流功能。股东会交流功能之发挥又依托于表决前程序的信息传递功能,因此表决前程序在股东会决议程序中占据核心地位。然而,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来看,我国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存在一种淡化表决前程序的观念传统,其根源在于对集体决议普遍约束力之正当性基础和表决前程序信息传递功能之实际价值的双重误解,这也是我国公司治理效能不彰的重要原因。优化我国股东会决议程序规则的关键在于认真对待表决前程序、充分发挥表决前程序的信息传递功能,使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在公司与股东间以及在股东内部充分流动。具体而言,可以从信息传递形式的改进和信息传递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两方面入手。前者旨在优化信息传递渠道,消除信息传递所受阻碍、拓展信息传递通道;后者意在激励掌握信息的主体积极传递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