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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我的刑事法学研究之路

时间:2019-12-04 浏览量:


人到了老年往往会怀旧,喜欢回忆曾经的辉煌和趣事。一个学者,当学术思想枯竭的时候,也会追溯以往的成就,一方面是总结学术研究之路,宽慰自己的一生没有白过;另一方面也是给自己的家人、同行、亲友及弟子一个交待,留下一生劳苦的瞬间喜悦。

我与大多学者有所不同。一方面,我不是一个专门从事学术研究或教学的学者。自1984年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之后,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编辑部(后来并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当编辑、编辑部主任、副总编辑,到1996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亦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担任编译部主任、《检察理论研究》副主编、《中国刑事法杂志》主编(2012年卸任),我一直从事“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工作。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和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期间,我的“主业”是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直到2014年退休以后被湖南大学聘为全职教授,才算专门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所以,我的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业余爱好。另一方面,我虽然学的是刑法,但研究的范围并不全是刑法。围绕着刑法学的研究,我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与刑法学密切相关的国际刑法学、犯罪学、犯罪被害者学、刑事诉讼法学、检察学、司法制度及其改革等多个领域,形成刑事一体化的研究领域。《刑事法研究》中所汇集的就是我这些年来围绕刑事法学进行研究所取得的部分成果。这些成果,对于现今的学者是否有参考意义我不敢断言,但对我个人而言,毕竟是值得珍视的。


关于刑法学的研究

在大学读书时,我虽然每一门功课都是优秀,但自己还是比较喜欢刑法,觉得刑法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法律。大学三年级选择学年论文时,我写了“论过失犯罪”,其中第二部分以“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为题发表在《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1982年2月,我提前毕业,考入中国人民大学,跟随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刑法中的流氓罪》,由群众出版社1988年出版(1991年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单个罪名为题出版的学术著作。1999年,我重返中国人民大学跟随高铭暄教授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刑法理性论》(2003年获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在刑法学研究中,我针对当时刑法立法中“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首次提出了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原则(1991年);针对不同地方的不同定罪标准,首次提出了刑法的公平观(1994年);针对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把刑事司法引入刑法学研究的视野,首次指出了刑事司法中的地方化、行政化、大众化对刑法适用的负面影响(2002年);作为大陆学者,首次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版了“学术著作·大专用书”之《刑事责任比较研究》(1996年)。

作为一个业余的刑法学者,我未能参加每年的全国刑法学年会,但在30年来的历届刑法学年会优秀论文评选中,我都获得了一等奖或特别奖,成为最幸运的学者:《论刑法的公平观》一文,2000年获中国法学会“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84—1999优秀年会论文)一等奖;《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一文,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西湖杯优秀论文”(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0—2005优秀年会论文)一等奖;《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与我的博士研究生陈伟强联合撰写)一文,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优秀刑法论文”(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6—2010优秀年会论文)特别奖;《网络犯罪:传统刑法面临的挑战》一文,2016年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11—2016)优秀年会论文一等奖;《刑事责任通论》一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1999年获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图书奖一等奖第一名;《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一文(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2003年获全国检察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金鼎奖”文章类一等奖第一名,并被收入《改革开放三十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此外,我有幸参与了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30年刑法学研究的代表作《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联合主编的代表新中国成立30年来刑法学研究最高水平的著作《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的撰写;参与了中国与法国刑法合作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以中文版三卷本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法文版四卷本在法国巴黎第一大学出版社出版);参与了香港城市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为香港回归所做的香港法律中文文本的编撰工作。我还有幸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参加了1997年刑法修改的相关工作。这些学术活动对我研究刑法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和很大的帮助。


关于国际刑法学的研究

我在1983年就与大学同学刘亚平携手翻译了巴西奥尼代表国际刑法学协会起草的《国际刑法及国际刑法典草案》(译稿全文经夏登俊、杨杜芳老师审校,西南政法学院《国外法学参考》以1983年增刊的形式印发),部分内容收录在群众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国际刑法概论》等著作中,是中国大陆最早出现的国际刑法学译文。1991年应邀撰写了《中华法学大辞书·刑法学卷》中国际刑法部分的全部词条。1993年出版了《国际刑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999年出版了《国际刑法通论》(增补版),2009年出版了《国际刑法通论》(第三版)。20多年来,该书一直被许多大学作为刑法专业研究生的教材或必读参考书。

我从1990年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以来,参加了一系列国际刑法学方面的会议、论坛及活动。1995年起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2002年起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2009—2014年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2002年起草了中国分会向国际刑法学协会提交的国别报告《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贿赂犯罪及相关犯罪》;2003年带领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了在东京大学召开的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2004年全程参与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世界刑法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担任了第三单元大会讨论的联合主持人;2005年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并作为中方代表作了题为“惩治腐败犯罪应加强国际合作”的大会发言。这些活动,促使我不得不关注国际刑法问题,也为我研究国际刑法提供了素材和灵感。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

尽管在大学读书时就学习过刑事诉讼法学,但对这门科学只是初步的了解。1984年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编辑部继而并入出版社工作期间,因为负责法学方面的稿件,我开始学习有关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知识。在检察院工作期间,经常接触到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于是便开始了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特别是2000年,我带领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应香港保安局的邀请赴香港对内地与香港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香港市民撰写了宣传内地刑事诉讼制度的小册子,这件事进一步激发了我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兴趣。2000年,我协助主编完成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资助的重点课题“庭审改革后的公诉问题研究”,并撰写了该项目的结题报告;2003年主持召开了“预防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研讨会”;2006年主持完成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2009年主持完成了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2011年主持完成了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此外,我还主持完成了“认罪案件程序改革研究”“强制措施立法完善”“简易程序改革研究”等刑事诉讼方面重要课题的研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我有幸参与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期的部门协商工作。

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我不仅是一个业余研究人员,而且是一个后学者,对刑事诉讼的许多问题都缺乏深入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最早把“量刑建议”作为研究课题,我有幸主持召开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研讨会,先后在《检察日报》和《法制日报》上组织发表了两版有关量刑建议的文章,促进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问题的重视。从2007年起,检察理论研究所就协同全国8个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开展认罪案件从简从轻处理试点研究,2009年在我主持召开的“认罪案件程序改革试点”总结会议上,我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从简、在实体上应当从轻的观点,受到与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领导和其他刑事诉讼法学界专家们的认同。这个观点与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高度契合,即对认罪案件,除特殊情况外,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不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外,我在1999年就提出了刑事司法的理性原则,2005年提出了检察机关有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观点,2006年提出了“二审全面审理制度应当废除”的观点等,都受到了有关领导机关和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关于犯罪学与犯罪被害者学的研究

在读研究生期间,我翻译了《经济犯罪学》(载北京政法学院1984年编印的《犯罪学概论》),和同届研究生一起翻译了《新犯罪学》(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此后,我出版了个人著作《犯罪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时,我有幸成为第一批理事(以后担任常务理事,后来由于工作繁忙未能坚持参加研究会的活动而脱离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我参与了《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的翻译,参与了《中国劳改法学百科辞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犯罪学部分的联合主编和部分词条的撰写,参与了《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部分犯罪被害者词条的撰写,参与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编的联合主编和部分章节的撰稿。1997年参与了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的撰写,该书此后曾多次再版,成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2009年,我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联合主持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提出了制度链理论。

在犯罪学与犯罪被害者学的研究方面,我首次提出了犯罪的制度性原因;首次把日本学者宫泽浩一的《犯罪被害者学》三卷本编译成中文;针对国内学者多数运用第二、第三手资料研究西方犯罪学的状况,邀请从国外留学回国的学者,首次运用不同国家的第一手资料共同编写了《比较犯罪学》;首次提出了治安预防、技术预防、刑罚预防三位一体的犯罪预防思路。


关于检察学的研究

我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后,研究重心转向了检察学的研究。特别是在我主持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期间,我力主检察机关的研究机构要把研究检察理论作为自己的中心工作,并身体力行地带领研究人员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幸运的是,这期间的三任检察长和主管领导都非常重视检察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据此,我主持筹备了12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2000—2011年),主编了《中国检察》(1—20卷),创办了《中国检察论坛》,先后主持完成了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资助项目“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检察改革宏观问题研究”(200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检察权优化配置研究”(2014年)等课题,主持编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的《拟任检察官培训教程》(2004年),与朱孝清副检察长联合主编了《检察学》。我独立撰写的《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于2008年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同年获得了中国法学会首次评审的“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此外,我主持了《法制日报》“检察话语”专栏52期(2004—2005年)。

在检察学研究领域,我重点论证了中国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来建设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论证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及其与其他类型监督的异同,论证了检察权的基本构造和运行机制,提出了检察权优化配置的指标体系。


关于司法改革的研究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我与国内的多数学者一样,对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投入了较大的热情,一直关注司法改革的进程,并就司法改革中的问题进行研究。2000年,在与刘立宪联合主编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一书中,我提出了把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理性地对待司法改革的观点。同年,我在《检察日报》上分期介绍了法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的司法改革,希望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经验,冷静地思考和对待中国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工作原因,我对司法改革的研究重点在检察制度的改革方面,先后提出了检察改革的宏观目标和切入点。特别是2012年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以后,我有幸参与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并主持完成了司法部重点课题“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014年)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2018年),就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马克思说过“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34页。人的一生,都与他所处的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离不开前人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而独自生存,也不能摆脱社会环境的羁绊如天马行空。一个人的学术道路和学术思想总是不可避免地印着他所处时代的烙印。我们这一代人处在新旧交替的改革年代,我们的学术研究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深度上都难以避免地带有这个时代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就个人而言,我是在农村长大的孩子,骨子里有着吃苦耐劳的精神,从不吝惜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但是学术上的每一个成就,一方面离不开部队的锤炼、老师的教诲、领导的要求、同学同事的帮助、家人的支持,另一方面离不开改革开放的时代所提出的研究课题、所提供的学术环境,以及研究空间供给的学术资源。加之我本人又是在工作与生活的夹缝中进行学术研究的,难以进行深入的思索和系统的考证。在个人的学术生涯中,我虽然奉行刑事一体化的思路,倡导理性地对待犯罪问题,力图多视角地研究犯罪及其对策,但仍未能把这些方面有机地结合为一个整体,所研究的成果也未必都是自己的理想之作。但它毕竟是时代的产物,是自我思考的成果。诚望《刑事法研究》能给后来的学者提供一些研究的线索和批判的笑料。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反映研究的历史足迹,《刑事法研究》中收集的文章基本保留了发表时的原貌,只是为了减少重复,对个别文章作了删节。原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也是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为蓝本。由此给阅读带来的不便,敬请读者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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