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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和芙蓉区人民法院将庭审搬进课堂

时间:2016-12-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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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下午,湖南大学法学院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合作将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课堂,给法学专业的学生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学实践教育课。容纳150多人的模拟法庭座无虚席,过道里也坐满了学生。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教授、教务处李勇军副处长,负责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授课老师陈锦红副教授等领导老师与同学们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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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法槌清脆的声音,审判长宣布开庭。本次庭审由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三位年轻法官担任审判员。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次进行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在庭审中,原告方诉称,李某某(原告的近亲属)在2014年8月1日掉入被告孔某某经营的金山度假村的垂钓池里溺水身亡,公安机关鉴定结果排除他杀,原告方认为金山度假村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孔某某和度假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方则坚持认为,金山度假村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某的死亡结果完全是由他本人原因造成的,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赔偿责任承担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两轮激烈的辩论。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场宣判:因被告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未充分尽到该义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应承担风险,因此双方都有过错,且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案情酌定被告承担15%的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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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进入了交流互动的环节。首先,审判长分享了他此次庭审的感受,并且对法学院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做法表示赞赏与支持。随后,学生们踊跃提问,请教了有关本次案件审理、法庭审判经验和技巧、法律实务工作者职业发展、法学理论学习等相关问题,三位法官和原被告的代理律师结合自己的从业经验和个人感悟一一作了解答。最后,陈锦红老师对此次实践教育课作了总结,对学生们提出了在法学专业学习中必须理论结合实务的要求,并感谢三位法官及原被告代理律师对法学教育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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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旁听真实的庭审,感触很深,获益匪浅。”法学1602班张珊珊同学分享了自己的旁听感受。通过这次实践教育课,学生们收获颇丰,不仅对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对法官的审理思路也有了更加切实的感受,同时对未来职业发展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划。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摇篮。为了给社会输送更多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湖南大学法学院不仅重视理论教学,而且十分关注对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安排此次庭审进课堂的实践教育课,正是基于该教育理念——让学生亲身感受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学习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以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既具备扎实理论基础又有较强法律适用能力的人才。

(通讯员:黄青、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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