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广鹏
图|刘彦玲
2021年12月6日及13日下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张南宁律师应“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负责人郭哲老师邀请,两次走进综合楼109教室,以“律师职业伦理”为题为本科生开讲实务分享课。
张南宁律师表示,法律人要讲两个“理”,第一个“理”是代表法律专业知识的“论理”,第二个“理”是与法律专业密切相关的“伦理”,两者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相比于检察官和法官受到内部管理机制的严格约束,合伙制律所的管理相对宽松,因而律师职业伦理对实现律师的自我约束具有重要意义。律师职业伦理的渊源既包括一般法律法规,还包括《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专门法律法规。他从律师执业的政治要求、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和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四方面详细阐述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与具体要求。
在谈及律师执业的政治要求时,张南宁律师向同学们介绍了两个真实案例。他表示,律师的定位及行业使命决定律师职业存在政治性,讲政治就是要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执行)》修正案的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随后,张南宁律师介绍了业务推广方式和业务推广禁止。他表示,律师业务推广可以通过广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使用互联网媒介等六类方式完成。作为业务推广的反面,业务推广禁止主要包括四方面:禁止虚假宣传、禁止在特定地域宣传、禁止恶意竞争和禁止比较宣传。他指出,律师业务广告与商业广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律师业务广告主要是借助媒体平台客观地介绍业务领域、个人专长等,不能夸大陈述或虚假捏造;在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宣传专业领域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他特别提醒道,业务推广禁止存在一些可能与一般常识相违背的规定,如不收费和减低收费属于恶意竞争,也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是律师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谈判、接受委托及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张南宁律师从避免利益冲突、委托关系规范、合理收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和保守职业秘密等五个维度切入,剖析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的基本内容。他表示,律师服务是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基础之上的专业服务,如果律师从事具有利益冲突的代理,就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律师制度的公信力;他还以自身经历向同学们介绍道,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在告知当事人的前提下转委托;在讲授合理收费的要求时,张南宁律师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以按照标准实际计算的方式让同学们初步掌握代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此外,他还对风险代理的收费要求以及有关收费禁止性规范进行了讲授;在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方面,他认为律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依法完成委托事项;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张南宁律师分别介绍了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保守秘密的内容及例外规定。
在讲授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时,张南宁律师指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处理好职业关系,在办案过程中做到维护庭审秩序、不提供虚假证据、不发表不实言论等。
在师生互动环节,有同学问及律师从业的路径规划,张南宁律师建议同学们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合理选择,他推荐毕业之初的同学进入大型律所。他认为,大型律所的案源更为广泛,能够在律所内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知识背景选择团队,同时在团队中接触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快速提升专业能力。还有同学提问,在现行政策框架内,是否存在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可能性?对此,张律师表示,由于存在年龄限制、调整通道不畅通等原因,该情况目前并不多见。
郭哲老师在总结时表示,张南宁实务专家的课堂讲授具有严密的体系,他将律师经历引入课堂教学,把律师职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所列举的案例既有在国内影响广泛的案例,也有自己亲自承办的案例,让同学们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实践中的困境等产生更为深刻的认识。
本次“律师进课堂”是继先前“法官进课堂”之后,本学期“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第二次采用“双师同堂”的授课方式。“双师同堂”是课程负责人郭哲老师积极探索的全新授课形式,通过邀请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走进课堂,与青年学子面对面交流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与实践,有效提升授课效果,真正让学生产生共鸣,获得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2019年入选湖南大学品牌课程,2021年入选湖南大学课程思政示范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