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校友总会法学院校友分会章程
(2021年5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湖南大学校友总会法学院校友分会是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湖南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自愿参加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宗旨是联络法学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服务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登记均为本会会员:
(一)在湖南大学(包括湖南大学及前身、原湖南财经学院及前身)法学专业学习过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曾在湖南大学(包括湖南大学及前身、原湖南财经学院及前身)法学专业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教职工;
(三)现在湖南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教职工。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对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有建议权;
(二)对本会理事机构成员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三)有权获取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监督本会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湖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校友活动的信息;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法学教育,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建设、校友发展争取多种形式的支持,力所能及地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为: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提请下次代表大会确认;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授权会长会议(含秘书长)决策有关事项;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处理一般日常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第十一条 本会加强与地方校友会法学分会的联络与交流,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费、社会及校友资助、母校资助、利息、其他合法收入。本会经费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楼。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湖南大学校友总会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