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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3-08-1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湘纪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3个月以内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学、校际交流、合作科研、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等国际交流活动的相关手续。

二、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了解相关专业和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和发展方向,提升我校的教育和科研水平,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

三、拟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相关学科领域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学术会议,拟参加的国(境)外合作科研、考察访问等国际交流活动,应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实质性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提高。学校不受理与此无关的公费旅游申请,严格控制利用学校行政和事业经费的因公出访,严禁以公务为名公费出国(境)旅游。

四、短期(3个月以内)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科研、校际交流、考察访问、学习培训等国际交流活动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均应办理因公护照或签注,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境)。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尊严,严守国家机密。

出访人员应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任务,提供有效邀请函原件、签证信息等申请材料,必须具有胜任国际交流活动的外语能力。出访人员必须及时落实出访任务所需经费来源。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在职副处长及其以下人员,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出境申报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政一把手批准→人力资源处同意→由主管外事校领导授权委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代批。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正处)出国(境),应妥善安排出国期间的各项工作,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出境申报单》,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处务会(院务会)讨论同意→人力资源处同意→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呈报书记或校长批示。

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应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七、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学校一律按照财[2001]73号文件规定,凭出国前填报的《湖南大学出国出境申报单》所批准的经费来源、出国(境)行程单和相关有效票据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八、各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应纳入所在单位年度预算计划管理。严格出国(境)审批,任何个人都不得以因公出国(境)任务走因私出国(境)渠道,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或子女出国(境),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变更出访路线,不得参加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任何活动。非公务活动和观光旅游项目的开支不得报销。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湖大校办发[200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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