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实证·数量法学】
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情节认定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辛晏毓 杨钰涵 刘思睿 段 帅 黄钰苹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律实效研究动态的观察与省思
郑澳琪
“鉴定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法内部化的成本——基于 267 份一审判决书的深度调查
章礼明
诉请精准化提升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研究——以 1028 件案件为分析样本
陈幸欢 付玉芬
【湖湘法学名家】
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追求——论李步云人权学科建设思想
陈佑武
【学术专论】
植物不是物,是什么——植物主体化思潮与相应立法研究
徐国栋
监管沙盒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轻罪定位及其治理方略
王海军 梁浩然
核准追诉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评析
王登辉
【域外法学】
欧美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自我功能定位之评述
[美]帕特里克·帕伦图(著)张 琦 陈思静(译)
摘要
【实证·数量法学】
1.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情节认定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作者:辛晏毓,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杨钰涵、刘思睿、段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黄钰苹,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 摘 要 ]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手段残忍”在故意杀人罪量刑中的作用,但部分规范与司法解释间接提及了“手段残忍”可能导致从重或加重的量刑结果,且在故意杀人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已发现“手段残忍”被运用在法官说理部分。如何结合刑法理论与实务,分析法官认定手段残忍的测量依据,并检验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成为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本研究以 2014—2019 年 17785 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为数据基础,通过随机抽样 3000 份样本,应用多种编码策略,检验了故意杀人犯罪中哪些具体手段残忍情形影响了法官对“手段残忍”的认定,以及已认定的手段残忍与具体手段残忍情形对量刑结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手段残忍”的认定上,六类具体情形都与法官认定手段残忍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量刑层面上,仅有多次侵害、侵害多部位、分尸或毁损尸体以及多被害人对刑期有显著影响;当考虑了法官认定的手段残忍后,多次侵害、多被害人和分尸或毁损尸体依旧具有显著增加刑期的作用。基于以上发现,研究者讨论了潜在的解释与未来研究方向。
[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量刑;实证研究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法律实效研究动态的观察与省思
作者:郑澳琪,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我国于 2011 年新增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至今已有十余载。同样,世界各国也一直在围绕酒驾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尝试各种策略,以遏制酒驾现象。因而相关措施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测量和评估其实效,就成了关键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梳理和明确当前国际和国内酒驾犯罪规制的总体趋势、实际效果及测量方法,以为后续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标准衡量酒驾刑事立法的效果奠定基础。目前,全球酒驾规范总体趋势为由宽到严,相反,我国为由严到宽。有关酒驾刑事立法实际效果的外文研究成果较多且视角与方法更为多样化,而中文相关研究较少,现有研究视角单一,论证方法简单,相关研究理论也较为单薄。不过,中外文研究结论均未达成一致。通过分析中外酒驾立法趋势和实效研究,并参考现有外文酒驾犯罪研究成果的理论视角和测量方法,能够更加精确地检验我国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实际效果,并从中获得关于改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出路。
[ 关键词 ] 酒驾;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轻微罪治理;威慑理论
3.“鉴定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法内部化的成本——基于267份一审判决书的深度调查
作者:章礼明,广州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鉴定贵”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反映的诉讼成本难题,有必要对此展开实证性研究。抽样调查显示,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仅约五分之一因取得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产生了鉴定费用,并且平均鉴定费不足五千元。这与实务界人士声称的动辄“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鉴定费存在明显差距。究其成因,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受制于支付能力,检察机关在法院支持下采用了多种规避方法。然而,这些规避行为实质上有损判决的公正性。这表明“鉴定贵”是一项无法内部化的诉讼成本,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实效性,有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 关键词 ] 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诉讼成本;鉴定贵;鉴定费用
4.诉请精准化提升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研究——以1028件案件为分析样本
作者:陈幸欢、付玉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诉请系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点。1028 件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之 1751 项诉请中,涵括了请求事项 1890 项,其中涉及修复责任的请求事项有 693 项,占比 36.7%。法院判决全部支持的诉请事项为 1863 项,部分支持的为 10 项,完全没有支持的为 17 项,诉请事项全部支持率为 98.6%。诉请中制约治理效能提升的问题在于:环境损害之预防功能缺失,行刑民责任之整体性考量欠缺,损害赔偿范围不周延,系统性修复关注不足,鉴定评估费用偏高。借鉴域外环境治理经验,基于比例原则及系统性修复理念,检察机关在提出诉请时,应前端预防和后端实质修复并重,对行刑民责任进行一体化评价,周延且清晰地界分赔偿范围。并基于生态系统之整体性来提出修复诉请,以简易模型和公式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以诉请精准化助力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之提升。
[ 关键词 ]环境检察公益诉讼;诉请精准化;环境治理;治理效能
【湖湘法学名家】
5.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理论探索与实践追求——论李步云人权学科建设思想
作者:陈佑武,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
[ 摘 要 ]李步云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被誉为“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被尊为“法治三老”之一,最早倡导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谈到依法治国,无法绕开李步云,而发展当代中国人权学科更是无法绕开李步云。“一个中心、两个结合”是李步云推动人权学科发展的基本思路,即以人权研究机构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权研究与人权教育相结合,坚持人权法学与人权一级学科相结合。李步云提出的“五个倡导、五个奠基”是当代中国人权学科发展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成就。首先,倡导人权基础理论研究,建构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充分彰显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意涵,为发展人权学科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倡导人权教育,建言成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传播和弘扬当代中国人权观,为发展人权学科奠定教育基础。再次,倡导人权法学,阐释和传播当代中国人权法治观,依法保障人权,为当代中国人权法治建设奠定学科基础。复次,倡导人权一级学科,阐释和传播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理念,即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人权共同体,为全球人权治理改革奠定学科基础。最后,倡导“求实”“创新”“严谨”“宽容”的治学“八字经”,为发展人权学科奠定方法论基础。总之,李步云为推动当代中国人权学科发展而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结合”“五个倡导、五个奠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重要内涵,不仅影响了当代中国人权学科的形成与发展,而且对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影响深远。
[ 关键词 ] 李步云;当代中国;人权;人权学科;保障人权
【学术专论】
6.植物不是物,是什么——植物主体化思潮与相应立法研究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 继《奥地利民法典》于 1988 年采用动物非物的规定后,2000 年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 135 条第 3 款采用了植物非物的规定,两者配合,开启了非人类生命去客体化的思潮。1992 年的《瑞士宪法》第 120 条赋予植物尊严权,也是这一思潮的体现。阿塞拜疆和瑞士的规定建立在非人类生命界的去动物中心主义的成果上。为了提高植物的法律地位,学界进行了大量的植物有智力的论证。实际上,这种论证并非植物获得主体资格的基础,其基础是植物的良好生存代表的生态利益,所以应采用法益实体说来证成植物的主体资格。植物的主体化挑战人类的食物权,可通过把植物分为自由植物和孤立植物来解决两种需求的矛盾。孤立植物可以为人所用,但不得浪费,并且要带着尊敬享用。如果承认植物的尊严权,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正当性将面临挑战,同样受到挑战的还有我国《宪法》在国有自然资源权框架下作出的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在宪法生态化的思潮下,此等规定应在调整为也包纳其他权属下的动植物后与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的规定合并,并增加禁止对动植物实施任意的基因操作的规定,由此实现动植物的主体化。
[ 关键词 ] 植物非物;植物智力;植物的尊严权;《阿塞拜疆民法典》;植物的宪法地位
7.监管沙盒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轻罪定位及其治理方略
作者:王海军、梁浩然,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 要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核心罪名之一,但暗含着金融领域“口袋罪”的嫌疑。在监管沙盒模式下,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实质上为轻罪,应将其纳入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多方面治理优化建议,积极探索科学治理路径,以满足金融科技创新需求,在动用刑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防范机械性司法的积弊,高质有效地应对金融犯罪的新型挑战。
[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管沙盒;轻罪治理;金融创新
8.核准追诉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评析
作者:王登辉,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 摘 要 ] 分析核准追诉问题的关键是正确解释“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这涉及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终点等难题。在分析追诉时效终点时,需要运用类型化、标准化和系统思维,从现行法规范中提炼追诉时效的适用步骤、影响因素等。作为追诉时效终点的判断标准,“二分法说”的解释力强于其他学说。“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宜限定于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且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才刑事立案的情形(适用1997年刑法),或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后才对犯罪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适用 1979 年刑法)。适用“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条款的,可以直接追诉,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只回答了“检察院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时考虑了哪些因素”的问题,未回答“追诉时效终点如何确定,适用步骤和影响因素是什么”“该案是否符合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等问题,未揭示几个重要时间节点对追诉时效的影响和作用机理,对追诉时效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存在认识误区,故有必要再次发布以核准追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 关键词 ]追诉时效;核准追诉;追诉时效终点;指导性案例
【域外法学】
9.欧美法院在气候变化诉讼中自我功能定位之评述
作者:[美]帕特里克·帕伦图,美国佛蒙特州法律与研究生院气候变化研究中心
译者:张琦,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思静,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
[ 摘 要 ] 欧洲法院和美国法院在审理针对政府及非政府实体的气候变化责任案件时,往往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本文就此进行评析。评析的重点包括:哪些诉请可被受理,针对这些诉请,法院又会判决采取何种救济方式。在审理案件时,权力制衡原则、诉讼资格问题及政治问题原则,对于法院的权能和可以判令采取的救济方式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与美国法院相比,欧洲法院更愿意受理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其判决当中的权利救济方式也更具前瞻性。
[ 关键词 ] 气候变化;气候诉讼;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