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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宪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与发展主题讲座召开

时间:2014-04-25 浏览量:

4月22日下午,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教授、高雄大学法学院大陆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张永明教授于法学院216顺利举行“财政‘宪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与发展 ”为主题的讲座,此次讲座由法学院宋槿篱副教授主持,研究生学生积极参与,其中经济法专业学生踊跃提问。

张永明教授在此次讲座中主要介绍了台湾地区财政“宪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与发展。台湾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存在分权、分责的实质,目前财政收入开源与管理是地方政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台湾地区虽然关键事项上仍有权限与权责难以清楚划分的争议,但是台湾地区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还是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和事权,该法对两者关系的处理颇有益处。在开辟财源及管理方面,和大陆地方政府相比,台湾的地方政府有较大自由。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地方税收、举债、费、财产收入、罚款收入作为可能的财源管道。其中,在对房屋和土地两项主要的不动产征税时,要注意保护环境质量,所征税收也应以行使政权、自治事项为限,若对环境有所损害,公民达到二十人以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开源同时,地方政府要注意财政责任,包括正当性的课税、课税的界限(非税公课的法律保留、举债的世代正义、裁罚收入的比例原则等),同时也要履行程序(式)正义和保护义务,如征税需符合法定要求、保障私权、允许民众否决式参与。此外,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开辟财源和管理上有奖励、惩处的权利。

通过这次交流,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台湾地区财权事权划分的具体情况,和大陆相比,台湾的财权事权划分有专门立法规定,权责划分更加明确。特别是在开辟财源方面,地方政府受到了较大的制约,有效保障了依法征收税费。这次讲座增加了老师和同学们对台湾财政制度的深刻理解,对研究大陆财政立法规定有深刻地借鉴意义。(文: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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