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晚,我院博士生导师,被誉为“三湘刑辩第一人”的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之系列讲座第三场圆满结束。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原主任张智辉教授主持并担任点评人出席讲座。
继之前的《法庭控辩漫谈》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讲座之后,邱兴隆教授结合自身学术知识上的积累和实务过程中的经验,就“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与方法”,阐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解释对于刑诉法的适用之重要性,就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了生动而具体的讲解,令出席讲座的老师和学生们文思泉涌,受益颇深。
讲座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方法。首先,邱兴隆教授就解释的必要性给出了一个总的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未经解释,不仅会降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效用,对于实施者而言具体实践上经常面临困难。追根究底,从刑事诉讼法本身来看,我们可以找到以下四个原因:一、刑诉规范(术语)之间相互冲突,如《刑事诉讼法》中第50条“不得自证其罪”的条款与第118条“如实供诉义务”;二、刑诉中规范(术语)含糊不清,如《刑事诉讼法》中“等”“其他”“重大”词语的频繁使用;三、刑诉规范(术语)模棱两可,如“可以”一词在法条中的使用;四、刑诉规范(术语)中有交叉重叠的现象,如强制措施中对“逮捕”和“监视居住”的使用前提相当。随后,邱兴隆教授强调,刑事诉讼法解释应当遵循严格解释原则,私权优先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原则,他强调解释的原则应当既要尊崇法理,同时又要从实体法中借鉴。最后,邱教授提出当然解释和类比解释两种方法,并就两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正如,邱兴隆教授所说“法不是讨论的对象”,面对简明扼要的法条,司法者如何适用,如何在确保公平公正,我们如何在适用中寻找一份恒定的守则,这正是法解释的意义所在,也成为当下无数学者和司法工作者所追寻的问题。而如何解释,借助什么方法解释,邱兴隆教授通过研究摸索给了我们回答,也启迪我们更深一步思考。
邱老师的讲座,内容层次分明,主旨清晰,引人深省,张智辉教授的点评精确扼要,妙趣横生,现场互动热烈,台下提问接连不断,台上两位老师耐心讲解,学术氛围甚是活跃,讲座在大家的浓浓热情中圆满结束。
每一次学术讲座都是一次思想洗礼,讲师们无私的奉献着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启发台下听众的大脑,他们就像一盏盏明灯一般,在学术的道路上指引着数万万的学子们,向着真理前行。向他们致敬,向默默耕耘的学术研究人员致敬!
(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