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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讲座举行

时间:2014-12-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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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晚,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李扬教授应邀来我院进行了题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以美国法为中心》的学术讲座。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唱作为主持人与会。此次讲座,李扬教授以美国法为依据,结合多年来搜集的判例,对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其观点与法有据,引起了在座老师和同学们的强烈共鸣。

首先,李扬教授结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提出其问题意识,解释为何他会把目光聚焦在懈怠抗辩这一主题之上。

其次,李扬教授集中阐述了懈怠抗辩的原则的起源。他结合懈怠抗辩的定义、Mclean v.Fleming,96 U.S.245(1877)判例以及国兰哈姆法第1116条和第1117条指出:懈怠抗辩属于国兰哈姆法中所说的衡平原则。国兰哈姆法的这种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懈怠抗辩等衡平原则在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

随后,李扬教授分析了懈怠抗辩成立的要件。一是商标权人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存在延迟起诉的事实。二是商标权人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延迟起诉没有正当理由。三是商标权人延迟起诉给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人造成损害。

紧接着,李扬教授解释了懈怠抗辩原则对于我国的启示。对于如何解决在我国商标侵权领域发生的懈怠抗辩案例,李教授从两种角度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一是解释论上的方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解释,提出在商标权人没有任何言行表示默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各个法院直接使用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认定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滥用,并在此基础上驳回其赔偿损失和停止侵害的请求。二是立法论上的解决方案。李教授认为解释论上的方案存在不稳定性,长远的方案是立法论上的方案,即通过修改商标法的方式直接规定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原则,从而彻底解决适用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

最后,讲座进入了提问环节,在场师生与李扬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李扬教授也就提出的问题逐一作答,其严谨认真的学术态度和中西交融的学术思维赢得了老师和同学们的交口称赞。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研究生会外宣部熊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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