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晚七点法学院模拟法庭,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晓晔教授进行了主题为《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以华为诉IDC为视角》的学术讲座。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鹏程作为主持人与会。此次讲座,王晓晔教授用华为与IDC之争抛砖引玉,对如今炙手可热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刻剖析。其观点新颖,于法有据,在与会师生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强烈的共鸣。
首先,王晓晔教授以华为诉IDC案为切入口,结合当今法律环境提出为何她会将研究目光投向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同时提出必要专利化许可是技术标准化核心问题这一观点。在其后的讲座中,王晓晔教授结合案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论证。
第一、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这这一部分中,王晓晔教授认为认定滥用行为必须要认定行为人占市场支配地位,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对相关市场进行清楚的界定。在界定相关市场这一部分,王老师以华为IDC案的相关观点和数据为论证材料,参照《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第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否具有可诉性。王晓晔老师认为,这毫无疑问是具有可诉性的。其原因在在于:专利权人一般有权决定其专利许可费,但是当专利被纳入标准且得到广泛应用的时候,专利权人就有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抬高价格。同时她通过华为诉IDC案和微软诉摩托罗拉案进一步说明了这种抬高价格的不公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是极高的。因而她坚持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是具有可诉性的。
第三、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有权申请禁令。传统民法认为: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如果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而知识产权领域的"停止侵害"是通过法律对他人的行为施加限制,如果法律不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停止侵害"请求权设立范围,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可能会被不合理地予以扩大。所以王晓晔教授认为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的权利是要被严格限制的。
紧接着,王晓晔教授对于本案进行小结,她认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领域不可一概而论,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注重实质公平。
最后在提问环节,主持人郑鹏程教授对于王晓晔教授所述内容作了简要归纳和评论。随后两位教授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且热心专业地为同学们答疑。二位老师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丰富的理论积淀征服了在座师生。讲座到此圆满结束。
(熊荣婷)